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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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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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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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检徽



主要领导

检察长

张军 首席大检察官
副检察长

邱学强、 孙 谦、 李如林、 张雪樵、 童建明、 陈国庆

纪检监察组长

苏德良
政治部主任
暂空缺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德利、 陈国庆


机构概况
组织上级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级别

副国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

本级纪检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
100726

 電話號碼

+86 (0)10 65209114(查号台)

举报中心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
100726

 电话号码

+86 (0)10 12309

 官方链接

www.12309.gov.cn

特服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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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外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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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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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政府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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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标准简称最高检高检院,亦简称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察院高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主要办理终审之检察事务,指导各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对公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目录





  • 1 沿革


  • 2 职责


  • 3 机构设置

    • 3.1 咨询议事机构


    • 3.2 内设机构


    • 3.3 直属事业单位


    • 3.4 主管社会团体



  • 4 历任领导


  • 5 规章制度

    • 5.1 大检察官



  • 6 参考文献


  • 7 外部链接


  • 8 参见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968年,由于检察机关在文革中受到冲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建制撤销,设机关留守组,检察职责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使。


1978年,恢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国家检察机关。1980年9月29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特别检察厅对该案进行检察起诉。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设、分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败力度[1]。至此,最高人民检察院除办公厅、政治部外,设置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刑事执行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公诉二厅、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司改办、新闻办、未检办等内设机构。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2][3][4]。”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建制撤销,相应职责划入国家监察委员会。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机构改革,重新调整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按数序统一命名,分别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5]。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4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为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分别负责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厅职能,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为第五检察厅;设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机构,为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第八检察厅;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为第九检察厅;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为第十检察厅[5]。此外,撤销铁路运输检察厅,其原有部分职能继续由其他业务厅行使。重新组建最高检办公厅,将原最高检新闻办的信息公开与新闻发布职能划入,不再保留最高检新闻办[5]。将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5]



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下列职责:



  1.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 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 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 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 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 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 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 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 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 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 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 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 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 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 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 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 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 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 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44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为正司局级。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下列机构[5]



咨询议事机构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内设机构



  • 办公厅(新闻办公室)


  • 政治部(副部级)

  • 第一检察厅

  • 第二检察厅

  • 第三检察厅

  • 第四检察厅

  • 第五检察厅

  • 第六检察厅

  • 第七检察厅

  • 第八检察厅

  • 第九检察厅

  • 第十检察厅

  • 法律政策研究室

  • 案件管理办公室

  • 国际合作局

  • 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计划财务装备局

  • 机关党委

  •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事业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 国家检察官学院

  • 检察日报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学研究会)

  •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管社会团体



  • 中国检察官协会

  • 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 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历任领导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 羅榮桓(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张鼎丞(1959年4月至1975年1月)


  • 黄火青(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 杨易辰(1983年3月至1988年4月)


  • 刘复之(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 张思卿(1993年至1998年)


  • 韩杼滨(1998年至2003年)


  • 贾春旺(2003年至2008年)


  • 曹建明(2008年至2018年)


  • 张军(2018年至今)


规章制度



大检察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一条,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首席大检察官1人、一级大检察官3人、二级大检察官41人。



参考文献




  1. ^ 2000年全国各级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情况.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7). 


  2.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国人大网. 2018-03-13 [2018-03-23]. 


  3.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国人大网. 2018-03-17 [2018-03-23]. 


  4.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人大网. 2018-03-17 [2018-03-23]. 


  5. ^ 5.05.15.25.35.4 姜洪. 最高检组建十个业务机构 突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 北京. [2019-01-04] (中文(中国大陆)‎).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参见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1954年9月至1975年1月17日
1978年3月5日至今

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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