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



领海又称领水,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目录





  • 1 緣起


  • 2 具體認定標準


  • 3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 4 爭端的根源

    • 4.1 迴避爭議與較小主張



  • 5 各國領海主張現況


  • 6 各國臨接海域主張狀況


  • 7 主要國家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大小


  • 8 参考


  • 9 参考文献


  • 10 外部链接




緣起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占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採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砲射程」(cannon 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砲射程」的主張。北歐的斯堪地那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上述主張中,以「岸砲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砲射程平均不超過三浬,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三浬。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海里甚至200海里。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里。



具體認定標準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從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里。


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皆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里,為領海。




麻州灣完全為美國內水


「海灣」另有特別規定。所謂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的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里,則全部視為內水。假如「灣」的開口廣闊,則靠陸一側低潮線連成的24海里以內,視為內水。由內水起算再12海里,為領海。(即低潮線到36海里的外海,沿岸國有完全之主權管轄權。)


領海之外,海洋法公約允許一國主張領海基線外側24海里的毗連區(亦稱「臨接海域」、「臨接區」)。在此海域中,一國可立法規定防制有關移民、防疫、海關等事項的違法行為。美國到1999年才正式確認對其仳臨區的管轄。


簡言之,一國對其水域之管轄,隨內水、領海、仳臨區、排他性經濟海域而遞減。在公海則各國權利平等。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依據公約,無害通過係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不經許可不得停船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利比亞主張西達灣全部水域,美軍置之不理。



爭端的根源


領海是國際政治爭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國往往武斷宣示其領海以遂行資源開發,或者驅逐敵對的海上移動性廣播設施(pirate radio)。例如南中國海的島嶼爭議連帶引生領海爭議。另一案例是利比亞宣示其西達灣(Gulf of Sidra)為其完全之領海,但美軍軍艦多次通行而引生衝突,卡扎菲上校於是威脅稱,此灣為侵略者之「死亡線」。西方國家僅承認利比亞沿岸12海里之管轄,認為可對西達灣行無害通過。但美國自身則對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片面實施200海里「防空安全區」政策,非北約會員軍艦、軍機很難想像可在此進行「無害通過」而不遭擊沉、擊落。


利比亞與美國皆簽署了海洋法公約,但兩國皆未批准,故該公約對兩國尚未生效。



迴避爭議與較小主張


若干國家由於鄰近地區爭議甚大、實力不足等各種原因,為避免發生衝突或無法實際執行海上執法,仍沿用三海里之領海規定,甚至不主張領海。有些國家則僅宣示6海里領海,以脫卸遠端海域的管轄責任。這是海洋法公約允許的。例如恩怨糾纏不清,海域臨接的希臘與土耳其兩國。或者宣稱依據協商為準,如愛沙尼亞考慮到與俄羅斯、芬蘭的關係所做的規定,以及日本考慮與俄國關係在宗谷海峽所做的規定;另外日本方面與兩岸、韓、俄等週邊地區有領海爭議,在領海權談判上較為複雜。


俄國在波羅的海之飛地加里寧格勒,位處立陶宛和波蘭兩個北約組織暨歐洲聯盟成員國之間,另外波蘭和立陶宛向來與俄國不和,俄立波三國之間對於加里寧格勒的俄國領海進出做出彈性協商。


在珠江三角洲的廣東、香港、澳門三地,在港澳主權移交前分別是中英葡三國的領海,而中英葡三方彼此有約定俗成的領海界線,故粵港澳三地領海並未有明顯重疊的情況;後來在港澳主權移交後,港澳海域納入中國領海,並有南海艦隊駐紮,但由於三地擁有各自的司法權和執法權的關係,粵港澳三地的水警隊仍以本地海域為執法界線,基本上並無跨省追捕的情形(然而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無鄰近海域之主權如填海自決權等,僅有水路交通管理權)。


朝鮮半島上從三十八度線往黃海延伸的「北方分界線(North Limit Line, NLL)」一直是南北雙方爭議較大的海域。依照首爾當局的觀點,NLL較貼近朝鲜的西南海岸線,但平壤當局則主張NLL是一條由東北向西南延伸的直線;由於南北雙方對NLL認知的差異,雙方經常在此海域發生武裝衝突,如2010年年底的延坪島炮擊事件。




南北韓雙方對於北方分界線的認知差異
(藍線:南韓觀點/紅線:朝鲜觀點)


伊朗和伊拉克曾因為臨近波斯灣的阿拉伯河以及出海口領海糾紛,爆發了兩伊戰爭。


裏海週邊的國家,如俄羅斯、伊朗、土庫曼、亞塞拜然、哈薩克等國,也有在各國沿岸行使領海主張。


巴勒斯坦的加薩走廊,由於靠近地中海並和以色列接壤的關係,但巴勒斯坦當局並未對加薩走廊沿海提出領海主張。


但也有國家即使實力不足,仍刻意宣示大於12海里的領海,保留對抗鄰國的空間,如利比亞(卡扎菲時代)、索馬里。




波士尼亞由於海岸極短,故不主張領海權利。



各國領海主張現況


  • 無領海:波士尼亞、蒙特內哥羅

  • 3海里:約旦、帛琉

  • 6海里:土耳其在爱琴海,但12海里在黑海与地中海

  • 10海里:希臘

  • 12海里:美國、英國、法國、俄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德國、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多數國家。

  • 12海里與另行規定區(DLM):斯洛文尼亞(指該國除了奉行12海里外,再有爭端處另以法律規定其領海實際區域。)

  • 13海里:意大利-突尼斯

  • 30海里:多哥

  • 200海里:贝宁、剛果共和国、薩爾瓦多、秘魯、索馬里

  • 依據協商劃定:菲律賓奉行具體依據協商劃定的政策,故其領海距岸一般大於12海里。澳大利亚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的領海劃分則以條約規定。



日本在對馬海峽適用3海里領海。


  • 特殊情況:由於國際政治的複雜狀況,12海里的適用仍有甚多例外。
    • 例如仍屬丹麥的北極區格陵蘭島殖民地,根據丹麥規定不適用12海里。未來情況依據其國王頒佈之法律為準。

    • 屬於懸而未決的模糊狀態。如愛沙尼亞在芬蘭灣的領海,亦依據協商結果為準。


    • 芬蘭一般適用12海里,但在芬兰湾为了留出国际水道,法律規定處领海界不超越国际水道中心线的3海里。


    • 日本在北海道附近的宗谷海峽、津輕海峽,鄰近韓國的對馬海峽(対馬海峡쓰시마해협)東側及西側水道和鹿兒島縣南方的大隅海峽等處適用3海里。


    • 土耳其在黑海適用12海里,在愛琴海適用6海里。


    • 英國在本土與曼島、福克蘭群島適用12海里,在維京群島等海外屬地適用3海里。

    • 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按照条约划分

    • 伯利兹部分采取3海里


各國臨接海域主張狀況


  • 無仳臨區主張:英國、義大利、德國、土耳其、希臘、伊朗、荷蘭、菲律賓、以色列等國。

  • 14海里:芬蘭

  • 15海里:委內瑞拉

  • 18海里:孟加拉、蘇丹、沙烏地阿拉伯、甘比亞

  • 24海里:美國、緬甸、法國、澳大利亚、俄罗斯、中華人民共和國、墨西哥、紐西蘭、韓國等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陸軍總部1977年頒佈了50海里的「軍事區」。


主要國家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大小


















































主要國家宣示專屬經濟區面積
國家
經濟區 +
領海
經濟區
美國11,351,000 km²
法國11,035,000 km²
澳大利亚8 148 250 km²
俄羅斯7,566,673 km²
加拿大5,599,077 km²2,755,564 km²
日本4,479,358 km²
紐西蘭4,083,744 km²
英國3,973,760 km²
中國3,877,019 km²
巴西3,660,955 km²
智利2,017,717 km²
葡萄牙1,727,408 km²
印度1,641,514 km²
阿根廷1,159,063 km²
馬達加斯加1,225,259 km²


参考


  • 领土

  • 海洋

  • 領海基線

  • 經濟海域

  • 主权

  • 主权争议

  • 海洋资源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标志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外部链接


  • 中国领海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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