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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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简称
宪法
提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
公布日期
1982年12月4日
施行日期
1982年12月4日
最新修正
2018年3月11日(第5次修正)
法律类别
宪法
立法历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以各种形式于1980年4月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于征求意见截止后将《宪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委员长会议审议,送交相关专门委员会讨论。

  • 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同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法案修改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并就审议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数次审议达成一致,决定送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经审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表决通过该法案。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于1982年12月4日签署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起施行。

修正案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原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年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全文)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

1979年修正案

1980年修正案

八二宪法

1988年修正案

1993年修正案

1999年修正案

2004年修正案

2018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又经历了两次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1]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主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结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并明列其基本国策[1]




目录





  • 1 制宪历史

    • 1.1 共同纲领的颁布


    • 1.2 五四宪法的制定



  • 2 修宪历史

    • 2.1 七五宪法


    • 2.2 七八宪法


    • 2.3 八二宪法

      • 2.3.1 修正案




  • 3 宪法内容


  • 4 宪法解释


  • 5 评价与争议


  • 6 注释


  • 7 参考文献


  • 8 参见


  • 9 外部链接




制宪历史



共同纲领的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一条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取代正在行宪状态、但不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等党派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了政权机关的组成和新政府的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政策、外交政策。


早在1949年刘少奇秘访苏联和1950年初毛泽东首次访苏之时,斯大林就已建议中共筹备制宪[2]。1952年,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斯大林第三次督促正在访问苏联的刘少奇尽快制定宪法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和“组织一党的政府”[3]。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1952年底开始酝酿宪法。学者张鸣认为,斯大林之所以极力建议中共制宪,除解决新政府自身合法性问题外,还有对中国向民族主义方向发展的担忧。[2]他认为,“彻底断掉中国走南斯拉夫道路的可能性,才是斯大林在中共明显表示不情愿的情况下,坚持要中国制宪的背后原因。”[2]



五四宪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954年)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准备制宪。1952年12月24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议起草宪法;政协通过了这一提议。1953年1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把制定宪法列为1953年的三项任务之一。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由毛泽东等三十余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2],即形式上制宪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


毛泽东于1953年3月初在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指出:“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2]因此,这部宪法实质上具有了一定的过渡性质[註 1]。宪法序言即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宪法初稿领导小组,毛泽东带领核心起草小组成员陈伯达、胡乔木和田家英南下杭州,亲自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但是这四人均非宪法学出身,只得搜集1936年苏联宪法、1952年罗马尼亚宪法英语1952 Constitution of Romania等宪法,边学边写[6]。其中也不乏独创,例如苏联等国宪法均没有的长篇大论式的宪法序言[7][2]


初稿小组于1954年2月提出初稿,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内部审议。195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由陈伯达等组成宪法小组,负责对宪法草案初稿的条文作最后的修改,提交中央讨论;同时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由李维汉为秘书长。总的程序是:宪法先是由毛泽东的起草小组起草,然后送交中共中央政治局,由党的宪法小组具体负责润色、并得到政治局确认。即实际制宪机关为中共中央[8]


随后的整个过程,基本按照毛泽东在给刘少奇信[9]中规定的进度进行:


  1. 2月前完成宪法草案初稿,并随将此项初稿送中央各同志阅看。

  2. 2月上半月将初稿复议,邓小平、李维汉两人参加。然后提交政治局(及在京各中央委员)讨论作初步通过。

  3. 3月初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在3月份内讨论完毕并初步通过。

  4. 4月内再由宪法小组审议修正,再提政治局讨论,再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

  5. 5月1日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将宪法草案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四个月,以便9月间根据人民意见作必要修正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通过。

约有一亿五千万人参与了首部宪法的讨论,提出的意见有138万多条。另有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596万多名代表也发表了意见[10]。毛泽东表示,“这些意见,可以分作三部分。其中有一部分是不正确的。还有一部分,虽然不见得很不正确,但是不适当,以不采用为好。既然不采用,为甚么又要搜集呢?搜集这些意见,有甚么好处呢?有好处,可以了解在这八千多人的思想中对宪法有这样一些看法,可以有个比较。第三部分就是采用的,这当然是很好的、很需要的。”[11]根据征求所得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作了修改后,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宪法送审稿。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代表们共投票1197张,同意票为1197张,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这部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迁徙自由、居留权等,还纳入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行文上颇具建设性[2]。此时,由于民主党派尚能发挥监督制约作用,且捍卫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仍然是中共反对国民党政府有力的宣传武器[註 2],因此1954年宪法仍未远离8年前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精神和5年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主原则,例如全国人大的设置、内阁制、国家元首统帅军队等等。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的诸多条款,例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公民自由迁徙权,均达到了1949年以来各部宪法无法超越的高度[14]


事实上,这部宪法很快就被虚置,几乎成了一纸空文[2]。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表示:“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2]。”



修宪历史



七五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又加上1957年发生反右运动与民主党派完全退出监督,原宪法的众多条文与形势愈加不合,也导致了包括宪法制定者在内的中共领导人认为该宪法已经过时[15][16]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宪法所设置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处于囚禁状态,不能正常工作。1968年刘少奇被罢免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置,原有宪法体制已无法继续,修宪迫在眉睫。1970年,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提议废除国家主席职务,遭到中共众多领导反对,爆发广泛争议[17],修宪陷入僵局。1971年,林彪叛逃苏联失败后,废除国家主席已成定局,修宪工作终于有所进展。[16]故于1975年1月17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第二部宪法正式通过,宪法中不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16]


这部宪法的合法性后来受到了质疑。因为通过该法律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非依照《五四宪法》和《选举法》规定,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而是由“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即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军队等方面推选、指定或特邀的,其本身即违背了程序正义。[16]同时,七五宪法没有由一个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也没有提交全民讨论,修宪的过程也并未公开透明,甚至直到该部宪法被通过四天后才由《人民日报》受权公布。[16]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此外,由于该宪法产生于文革时期,大量的文革语言进入宪法。该宪法保留了极为简单的公民权利条款,删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16]


这部宪法首次在正文纳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大量将中国共产党的机构纳入国家机构运作体系中,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16]七五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导致了“党国不分”的现象[16]。同时,宪法正文还写入了毛泽东思想,使得这部宪法实质上更接近于一部党章。[16]


同时,这部宪法还废除了选举制度,改变由人民直接选举和下级人大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协商选举”的形式。[16]


有人认为,七五宪法是起草者们对宪法基本知识几乎一无所知,宪法完全从政治需要的角度制定的,是对“文革”在法律上的总结,是对“无法无天”的法律认定[18]



七八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


1976年“文革”结束后,国家政治形势再度发生重大变化,重新修宪又提上日程。[19]1977年,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组成。同时,其名单仅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而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19]宪法修改委员会在事实上也并未投入运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内部指定的宪法修改小组直接承担了宪法草案的修改工作,使得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几乎相当于宪法草案的讨论,而当时详细记录讨论的档案至今尚未公开。[19]宪法草案完成后,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次征求群体主要以党内人士为主,也包括一小部分的非党群众和党外人士。[19]不过,这次征求意见的实际价值却受到了广泛质疑,在“两个凡是”的倾向下,宪法讨论显得死气沉沉。[19]





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议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1978年)

新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19]


新宪法修正了1975年宪法的一部分文革语调[19][20],恢复了被取消的检察机关,但仍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的说法。[19]。此外,该宪法恢复了《五四宪法》部分公民权利条款,不过并未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19]


这部宪法正文延续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相关条款,仍将中国共产党的机构纳入国家机构运作体系中,带有浓重的“文革”色彩。[16]七八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6]。同时,宪法正文继续写入了毛泽东思想,使得这部宪法实质上只是对七五宪法的小修小改[16],是《五四宪法》和《七五宪法》之间的折中妥协。同时,这部宪法恢复了选举制度,取消“民主协商选举”的形式,规定人大代表“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但加注了“应经过民主协商”的限制条件[16]


其后,七八宪法经过两次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宪法条文,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取消了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八二宪法



1982年,随着中共“拨乱反正”的深入,文化大革命已经被完全推翻。修改原宪法,使之适应形势再度成为迫切需求[21]。1980年,经全国人大决定,正式成立了由叶剑英、宋庆龄和彭真主持,包含民主党派、社团团体主要负责人和法学家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21]。宪法修改委员会主委叶剑英强调,“经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充分实现,在宪法修改中作出适当规定。”[21]


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立即投入了运作,这次修宪酝酿讨论的广泛程度均超越前两次修宪[21]。在修宪讨论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曾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削减至1000人,于全国人大下设立两个院,各500人,使全国人大成为常设机构,以改变人大“橡皮图章”的印象[21]。另有委员提出,仿效苏联最高苏维埃设立联盟院和民族院的制度,“按地区产生的代表组成一院,按行业界别产生的代表组成另一院”[21]。而以邓小平和叶剑英为首的反对者认为,“如果两家意见不一致,协调起来非常麻烦,运作很困难”[21]。最终双方达成折衷,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大为扩大,使之成为常设立法机关,有权制定绝大部分法律和审议应当由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21]


此外,在修宪过程中,许多法学学者的专业意见也得到了采纳。如经济学者孙冶方就曾给宪法修改委员会写信,建议取消“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指导思想”条款,得到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肯定[21]。同时,这部宪法也恢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21]


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委彭真在有关会议上曾说明修改宪法的四个原则[21]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2. 宪法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3. 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宪法要起到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

  4. 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继承1954年宪法,发展1954年宪法。

当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再度重新制定宪法。该宪法构成了现今宪法的主体部分。[21]


1982年宪法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註 3]的文革语言,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和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取消了“国家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条款,不在具法律效力的宪法正文直接出现“中国共产党”字样[21]。八二宪法实现了党政分开,明确区分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还规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1][1]


该宪法重新设立在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作为国家元首机构,但不再设立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成为虚位元首。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废除七五和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并列。[1]


八二宪法的制定过程是历部宪法中最为民主的,被评价为建国后“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但也有观点认为,这部宪法也有其局限性,如“四项基本原则”的入宪,领袖、个人意志的权重显然是更大的。[21]



修正案



1988年,顺应当时的改革形势[註 4],第七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允许私营经济出现,并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


1993年,邓小平南巡后,为准许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第八届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总纲大部分条款和序言部分,以及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部分。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序言。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为顺应形势发展[22],将宪法部分条文再度修改,修改后的宪法进一步提高了私有经济地位,并废止“反革命罪行”的条款。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再度修改了宪法。原条文中的戒严状态更改为紧急状态并授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宣布紧急状态,另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说法也写入宪法。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内容包括再一次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赋予地级市地方立法权、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取消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从宪法层面上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等。[23]






























































































项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最初版本)现行文本
领导阶级工人阶级
正文是否明确共产党领导
是否明确共产党遵守宪法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任期限制
政府首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
政府首脑任期限制
政府首脑提名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家主席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政务院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最高国家监察机关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国务院行政监察部门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国务院行政监察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
基层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人民政府
武装力量统率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主席中共中央主席国家军委主席
是否明定人权保障

是否明定公民一律平等
是否明定迁徙权
是否明定罢工权
是否允许私有制


宪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结构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组成。序言部分简介建国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国策,以及国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形式,和宪法的效力。总纲则明确国体,基本国策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则阐述各项人权和公民应尽义务。国家机构部分则规定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作为立法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不负责政府工作,但可提名作为政府首脑的国务院总理人选交由全国人大通过。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对全国人大负责。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分别对全国人大负责,对行政部门独立。最后一部分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等。



宪法解释



根据2004年修正后的最新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更具体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但宪法中并未说明在何种条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这一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四节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评价与争议


官方认为,这部宪法是“维护和实现百姓权益最根本的保护神”[24],是代表了工人阶级意志的宪法,[25],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的法律保障[26]


在宪法适用方面,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宪法不能用来给罪犯定罪量刑[27]。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个司法解释认为宪法不能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27]。在2001年的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依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意见判决齐玉苓胜诉[27]。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废止了包括《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内的27项司法解释[27]。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其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要求,“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28]



注释



  1. ^ 毛泽东亦曾表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4],“一旦社会主义制度建成,宪法的使命就完成了,就要被完全的宪法所取代”[5]。这种说法意味着宪法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即已经失去意义。


  2. ^ 1946年起的第二次国共内战中,中共的说法一直是“国民党撕毁政协决议,发动内战”[13]


  3. ^ “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说法开始于1969年林彪所作《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


  4. ^ 私营经济入宪过程,可参阅 徐庆全:私营经济是怎么获得"准生证"的,北京日报;或者 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 1.01.1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4年1月1日第一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年3月14日 [2017-06-16]. ISBN 9787509358078 (中文(中国大陆)‎). 


  2. ^ 2.02.12.22.32.42.52.62.72.82.9 腾讯新闻. 共和国辞典44期:“五四宪法”. 腾讯网历史. [2017-06-22] (中文(中国大陆)‎). 


  3. ^ 《刘少奇1952年10月30日给毛泽东并中央的信》,转引自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法》(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页55-56。 


  4. ^ 《宪法学资料选编》,26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


  5. ^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第48页.


  6. ^ 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给刘少奇并中央各同志的信,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320-21页.


  7. ^ 《史敬棠谈话记录》(1996年6月29日):“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主席看了1918年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东欧国家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主席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


  9. ^ 《毛泽东文集》,第六卷,第320-21页.


  10. ^ 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6月11日,转引自《毛泽东传(1949-1976)》,上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16页.


  11. ^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文集》,第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第324-31页.


  12. ^ 《中国青年报》1954年9月30日


  13. ^ 参见《周恩来传》,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4. ^ 五四宪法贡献了什么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1-07.


  15. ^ 关于五四宪法的历史反思[永久失效連結]


  16. ^ 16.0016.0116.0216.0316.04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6.1116.1216.13 腾讯新闻. 共和国辞典第42期:七五宪法. 腾讯网历史. 2011年 [2017-06-22] (中文(中国大陆)‎). 


  17. ^ 参见周恩来传,下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8. ^ 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 387页,青岛: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19. ^ 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 腾讯新闻. 共和国辞典第43期:七八宪法. 腾讯网历史. 2011年 [2017-06-22] (中文(中国大陆)‎). 


  20. ^ 即官方声称的“清除‘四人帮’流毒”,参见《叶剑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报告》


  21. ^ 21.0021.0121.0221.0321.04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21.1221.1321.14 腾讯新闻. 共和国辞典第44期:八二宪法. 腾讯网历史. 2011年 [2017-06-22] (中文(中国大陆)‎). 


  22. ^ 此次修宪背景,可参阅近年中国大陆公开出版的《宪法学》教材,或参阅 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新华网. 2018-01-30 [2018-03-06]. 


  24. ^ 宪法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3-12-05). 


  25. ^ 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新华网. “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26. ^ 胡锦涛:宪法为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2002年12月4日


  27. ^ 27.027.127.227.3 援引宪法打官司的历史缘何终结. 中国宪治网. [2018-11-01]. 


  28.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龙江法院网. [2018-02-2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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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

  3.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1975年)

  4.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 (1978年)

  5.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6.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






  • 憲法、憲政主義、公民投票


  • 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國民大會、政治协商会议、五五宪草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

  • 蘇聯憲法


外部链接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 中国普法网:宪法专题


  • 新华网: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台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层次
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 其他法律(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 地方性法规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先前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制性文件
1954年9月至今
后继文件:
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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