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选举




罷免民選官員或代表是人民參政權之一環


罢免选举是指为免去一位当选官员职务而进行的特别投票选举。同創制權和复决权一样,罢免选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步运动提倡的一种主要的选举改革。罷免選舉與彈劾不同的是,被彈劾的官員是涉及干犯嚴重的罪行,並由議會投票罢免,而罢免投票則是選民通過投票,提前結束民选官员的任期。




目录





  • 1 加拿大


  • 2 美國


  • 3 瑞士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5 中華民國


  • 6 委內瑞拉


  • 7 参考文献


  • 8 参见




加拿大


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省議會在1995年容許罢免选举。



美國


光是2011年一年當中,美國就舉行了150次罷免選舉,有75位官員被罷免,9位官員在罷免的聲浪下辭職[1]


美國州長罷免選舉當中,2位州長被成功罷免,分別是1921年被罷免的北达科他州州長Lynn Frazier,以及2003年加州州長Gray Davis。2012年,美國威斯康辛州州長斯考特·沃克因廢除工會的集體談判權被公民連署發動罷免,但在罷免選舉中勝出,保住州長一職,是首位在罷免選舉中勝出的州長。



瑞士


在瑞士,有六個州容許進行罢免选举。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家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等国家领导人。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撤销职务,该罢免案违反了当时宪法的规定。1980年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宣布撤销该违宪决议。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了人民罷免政務官和國民大會罷免正副總統總統的權力,並在1947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正副總統罷免制度,公民罷免制度則在至1975年完成[2] ,公民直選產生之政府首長與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經由罷免[3]、彈劾、不信任案等機制令其強制退場。臺灣曾數次發起公民罷免,迄今成功數次。[4]


  • 1953年,嘉義縣大林鎮公民成功罷免鎮民代表陳朝風。

  • 1953年,苗栗縣苗栗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郭兆才,並於8月16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 1953年,苗栗縣苑裡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潘金塗,並於8月30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 1953年,臺中縣龍井鄉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林成奎,並於9月20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 1954年3月10日舉行的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罷免第一屆副總統李宗仁。

  • 1962年,屏東縣內埔鄉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會主席賴鄉春,並於1963年1月19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 1969年,苗栗縣通霄鎮公民提出罷免鄉民代表洪水木,並於11月15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 1979年,內門鄉第三選區舉行地方自治史上第一次罷免公職當選人投票,並在7月28日成功罷免前一年當選的鄉民代表游陳秋香。[4]

  • 1993年,臺北縣汐止鎮公民提出罷免鎮民代表會副主席黃錦文,並於6月22日舉行罷免投票通過罷免。

  • 1994年,反核團體發動罷免擁核立委,包括台北縣立委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韓國瑜等4人及台北市立委魏鏞,但在連署期間,立法院兩次修法,先通過了「罷免案不能跟其他選舉一起投票」之規定,又在10月將罷免案各項門檻上修,其中提案與連署門檻,在當時的選制下,變成原本的10倍以上,而投票與通過門檻也從「1/3以上投票,同意票多於反對票」,變成了「1/2以上投票,同意票超過1/2」,11月27日北縣4名立委的罷免案進行投票,僅獲得約2成的投票率,1995年1月2日北市立委的罷免案進行投票,投票更僅有8.62%,2案均因為未達投票門檻而無法通過。

  • 2003年,雲林縣林內鄉鄉長陳河山因為涉嫌貪汙遭罷免,通過第1階段門檻,但最後仍因為投票率不夠高未過第2階段門檻[5]

  • 2013年,馮光遠等人發起憲法133實踐聯盟,對立委吳育昇提出罷免案,並通過第1階段提議連署,但第2階段罷免連署未達門檻而未送案。

  • 2014年,5月開始對立委蔡正元、林鴻池、吳育昇3人進行罷免提案連署,其中對林鴻池、吳育昇的第2階段罷免連署未達門檻而未送件,對蔡正元的罷免連署則順利進入第3階段罷免投票,在2015年2月14日投票,因投票率為24.98%不足50%,依法罷免案遭否決[6]

  • 同樣在2014年,「全面罷免」於5月對立委蔡錦隆進行罷免提議連署,並於12月18日送出6322份提議連署書[7]。割闌尾計畫在6月初先後對立委黃昭順與立委林國正進行罷免提議連署。而桃園也有針對立委廖正井的罷免連署。

  • 2016年11月,修正罷免條文。刪除罷免活動不得宣傳外,罷免提出門檻由總選舉人總數2%降至1%,連署門檻由總投票人數13%,下修至10%,罷免通過門檻由投票率二分之一、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8]

  • 2017年10月,由安定力量發起對黃國昌的罷免連署通過門檻。2017年12月16日投票,總投票人數為70,924人,同意票為48,693票,不同意票為21,748票,無效票為483票,投票率為27.75%。由於未達法定同意的63,888票門檻,依法遭否決。


委內瑞拉


在委內瑞拉,2000年後通過的委內瑞拉憲法,需以罢免选举作為罢免委內瑞拉總統的方式,取代過去由委內瑞拉國會彈劾總統的權力。2000年委內瑞拉憲法設立了罷免總統的全國公民投票制度—也就是委內瑞拉的人民能夠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提前撤換總統。這樣的公民投票必須有一定數量的連署才能發起。憲法的條款要求必須收集20%選民的簽名才能發起罷免公投。在2004年實行過一次,但並未成功。



参考文献




  1. ^ The Recall Elections Blog: The Year in Recalls - 151 Recalls in 2011 (edited to add another recall). Recallelections.blogspot.tw. 2011-12-27 [2014-05-03]. 


  2. ^ 陳朝建. 20140507有話好說:割闌尾?斬綠草?立委太爛怎麼辦?. 台灣: 公共電視: 22:00. 2014-05-07 [2014-05-09]. 


  3.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Law.moj.gov.tw. 2011-06-20 [2014-05-03]. 


  4. ^ 4.04.1 高雄縣內門鄉第三選區的公民,首次行使罷免權,投票通過羆免鄉民代表游 陳秋香。[永久失效連結],《重修臺灣省通志 卷一 大事志》,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5. ^ 顏幸如、徐珮君、楊雅穎. 自治史首例 林內罷免鄉長失敗. 蘋果日報. 2003-09-21 [2014-05-09]. 


  6. ^ 蔡正元罷免案不通過 投票率未過2成5


  7. ^ 王家俊. 罷免蔡錦隆案 台中割闌尾:已達提議門檻. 蘋果日報. 2014-12-18 [2015-01-07]. 


  8. ^ 選罷法修法三讀通過 罷免門檻降低、可宣傳,2016.11.29 自由時報



参见


  • 不信任動議

  • 陶片放逐制

  •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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