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










立法机构,又稱立法部門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議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緊急狀態、选举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国家元首等國家權力。而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立法機構通常稱為「議會」或「議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而在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中文多稱呼為「院」,英文則稱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议事程序。




目录





  • 1 历史

    • 1.1 不同時期的立法


    • 1.2 現代的立法



  • 2 院制


  • 3 委员会


  • 4 成员


  • 5 职能


  • 6 参考文献


  • 7 參見




历史


此處所稱的「立法」,是指經政府公務機關或其他主管單位通過或制定而具有公權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規章、經費分配、以及國際公約。[1]



不同時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開始就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均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不同的時代,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在古代印度,立法權属于隶属于神权的祭司阶层——婆罗门。在古代雅典,立法权则由雅典全體公民组成的千人大會共同决定。



現代的立法


当代的立法机构最初产生于欧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贵族集会,渐渐的演变成为正式的集会组织。到了19世纪,议会成了新兴民族国家独立的标志。


在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手上,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現代各國主流採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實施兩院制的國家或地區,一般較代表民意的下議院掌握最根本之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之運用,在一院制國家中,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


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兩大主流:總統制與議會制,對於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區隔有很大差異。施行總統制的國家地區,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以美國為例,身為行政部門首長的總統对国会通過的法案有否决权,但如果经国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另外美國经常有在野黨掌握国会多数的情况。而施行議會制的國家地區中,國會多數黨则自動擁有行政權,可選任首相與組成內閣,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相反,如果國會多數黨失去優勢地位,亦会同時失去行政權。


部分國家對立法權又有不同的規範。荷兰國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如有权否決预算,但甚少執行。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的国家元首,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选举国家元首、任命政府首脑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国务院)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次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中華民國是世界上唯一使用五權分立的國家,另外制定監察院並產生監察委員,取代立法院预算稅款運用之權力,避免立法权过大。



院制


現時大部份國家的立法机构都可分為兩院制或一院制兩種。兩院制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美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是源於合併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所有法案均需兩院通過,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


一院制的好處是簡單,效率高。主张者基于卢梭的主权是对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认为体现了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理念,人民的共同意志只能由单一的立法机构来实现。主张两院制的人则基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认为两院制可以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和“多数人暴政”,避免立法草率[2]



委员会


各国立法机构一般都设有各种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成员与整个立法架构之间的决策中介。既有专门性的委员会,也有永久性的、全局性的委员会。还有临时性的委员会,如调查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会议委员会等。委员会中又设有小组委员会。许多委员会通过听证会或其他方式从证人处进行各种调查。委员会常常对某一个特定的法案是否通过有重要的影响力。



成员


立法机构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除了通过委员会进行专门的工作外并没有正式的分工。立法机构的成员在职业构成,专业水平和代表性上体现出很大的多样性。但是为了解决官僚主义化的问题,立法机构越来越向专业化发展,以作做出积极的回应。然而,专业化发展过度也可能使立法机构变成一個集合了缺乏集体决策能力的政治家的机构[3]


很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实行议会普选制度,一般4至6年选举一次。另外,有一部分国家的议会(例如英国)也存在任命或因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的形式。


立法机构的日常工作一般由议员选举出的议长(或议会主席)主持,有些国家的议长则是由国家元首任命或政府高级官员兼任。立法机构成员在表决时的态度往往与其所属政党态度一致。


立法机构一般會雇用相當数量的幕僚人员來处理具体的事务程序和后勤保障,也提供决策问题的专业意见。



职能


立法机构的职能包括汇集并代表民意,审议制定法律,以及监察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一般都是由各国宪法赋予。


立法机构行使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狭义上,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国家元首的选举和罢免、政府首脑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财政预算的审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决定等。


在一党制国家中,立法机构的重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使之获得人民的拥戴。立法机构自身的构成和决策也由单一执政党控制,使该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3]


而聯合國、歐洲聯盟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立法機構,其功能與國家的立法機構不同,主要用來制定各種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以及議定與協調跨國性的重大事務。



参考文献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立法(法律概念)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04.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2. ^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74–180. ISBN 7309036611. 


  3. ^ 3.03.1 立法机构.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06–408. 1992. 



參見



  • 權力分立


  • 三權分立

    • 行政:行政機構


    • 立法:立法機構


    • 司法:司法機構



  • 五權分立

    • 行政:行政院(中央政府)


    • 立法:立法院(國會)


    • 司法:司法院(最高法院)


    • 考試:考試院


    • 監察:監察院


  • 法律解釋

  • 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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