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


司法官在台灣是法官及檢察官的合稱。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此,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


在台灣要成為司法官的話必須先具備大學院校法學院法律系畢業或司法人員高等檢定考試(司法三等)及格之應試資格,再經司法官特考及格,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接受司法官訓練,並至各地方法院及地方檢察署學習期滿及格後,才能被任用。


至於律師轉任之法官,並未經過司法官特考及格,且未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訓練,故並不具有司法官資格。


目前台灣曾提案修法比照外國,將參加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的應試資格提高到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才行。



參見


  • 法官

  • 檢察官


外部連結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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