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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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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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7年之中葡北京條約 | |
條約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簽署日 | 1887年12月1日 |
地點 | 大清北京 |
生效日 | 1888年4月28日 |
簽署者 | 奕劻、孫毓汶 羅沙 |
締約方 | 大清帝國 葡萄牙王国 |
保存於 | 中華民國 國立故宮博物院 |
語言 | 汉语、葡萄牙语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或稱《中葡北京條約》(葡萄牙語:Tratado de Amizade e Comércio Sino-Português),是清政府與葡萄牙王國於1887年在北京簽署的不平等條約,已於1928年由國民政府宣佈期滿。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當中寫明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不過,條約中中國亦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此為16世紀以來中葡間首個有關澳門的正式條約。
目录
1 沿革
2 條約內容
3 参考文献
4 外部連結
沿革
本條目為澳門歷史系列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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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澳门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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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门。雖然佔據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13年)3月26日,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国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雙方己“定准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於是在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派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奕劻和工部左侍郎孫毓汶為代表,與葡萄牙代表羅沙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條約當中列明中國同意葡國「永居、管理澳門」,但未經中國同意葡萄牙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除此之外,昔日該條約亦沒有划定界址。到次年4月28日兩國互換文書後,條約正式生效。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須按条约內規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條)。国民政府於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滿。其後在同年12月27日,国民政府與葡萄牙簽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門的地位與界址問題沒有被提及。但當時雙方以秘密召會所達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只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結果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
條約內容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共54款,主要內容有:
- 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 葡萄牙得派公使駐北京,並在通商口岸設領事
- 葡萄牙取得領事裁判權
- 葡萄牙人可享中國已給或將給其他國家的通商特權,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買土地、建造房屋、設立教堂等權利
参考文献
- 中新社:澳门回归路之五《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怎么签定的?
- 澳門百科全書: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澳門百科全書: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 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國際法簡析
外部連結
- 里斯本谈判与中葡条约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