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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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又稱立法部門或立法機關,是現代社會中負責議定法律的機構,屬於一種合議性團體,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除了制定、修改與廢除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各式法案(如審批政府的公共預算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如聽取施政報告與質詢、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等功能。如為國家層級的立法機構,還會負責執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緊急狀態、选举與罷黜政府高級官員、甚至立廢国家元首等國家權力。而部分政府間國際組織也設有立法機構。立法機構通常稱為「議會」或「議院」,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
在議會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而在總統制之下,行政部門首長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立法機構通常由一個或多個單位組成(中文多稱呼為「院」,英文則稱為「chamber」或「house」),主流形式則為一院制與兩院制。多院形式的立法機構,各單位往往有著不同的職責、權力、以及產生成員的方法。立法机构的决策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决策,为此各国都设有一套自己的架構和议事程序。
目录
1 历史
1.1 不同時期的立法
1.2 現代的立法
2 院制
3 委员会
4 成员
5 职能
6 参考文献
7 參見
历史
此處所稱的「立法」,指經政府公務機關或其他主管單位通過或制定而具有公權力之宣言,例如法令、規章、經費分配、以及國際公約。[1]
不同時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中,立法权不尽相同。在原始社会时代,法律一般是习惯法,由一个氏族内大家共同的习惯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不同的時代,不同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力也不同。在古代印度,立法權则属于祭司阶层 - 婆罗门,隶属于神权。古代雅典,立法权由雅典全體公民组成的千人大會共同决定。
現代的立法
当代的立法机构最初产生于欧洲。最初只是君主不定期召集的贵族集会,渐渐的演变成为正式的集会组织。到了19世纪,议会成了新兴民族国家独立的标志。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現代各國主流採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中,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實施兩院制的國家或地區,一般較代表民意的下議院掌握最根本之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之運用,在一院制國家中,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
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兩大主流:總統制與議會制,對於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區隔有很大差異。施行總統制的國家地區,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以美國為例,身為行政部門首長的總統对国会通過的法案有否决权,但如果经国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另外美國经常有在野黨掌握国会多数的情况。而施行議會制的國家地區,國會多數黨自動擁有行政權,可選任首相與組成內閣,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如果國會多數黨失去優勢地位,便同時失去行政權。
部分國家對立法權又有不同的規範。荷兰國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如有权否決预算,但甚少執行。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的国家元首,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选举国家元首、任命政府首脑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国务院)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次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中華民國是世界上唯一使用五權分立的國家,另外制定監察院並產生監察委員,取代立法院预算稅款運用之權力,避免立法权过大。
院制
現時大部份國家的立法机构都可分為兩院制或一院制兩種。兩院制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美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是源於合併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所有法案均需兩院通過,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
一院制的好處是簡單,效率高。主张者基于卢梭的主权是对公意的运用,公意只有一个的观点,认为体现了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理念,人民的共同意志只能由单一的立法机构来实现。主张两院制的人则基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认为两院制可以相互制约,防止议会专制和“多数人暴政”,避免立法草率[2]。
委员会
各国立法机构一般都设有各种委员会,作为立法机构成员与整个立法架构之间的决策中介。既有专门性的委员会,也有永久性的、全局性的委员会。还有临时性的委员会,如调查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联合委员会、会议委员会等。委员会中又设有小组委员会。许多委员会通过听证会或其他方式从证人处进行各种调查。委员会常常对某一个特定的法案是否通过有重要的影响力。
成员
立法机构的成员之间是平等的,除了通过委员会进行专门的工作外,并没有正式的分工。立法机构成员的在职业构成,专业水平和代表性上体现出很大的多样性。但是为了解决官僚主义化的问题,立法机构越来越向专业化发展,以求做出积极的回应。然而专业化发展过度,也可能使立法机构变成一种缺乏集体决策能力的政治家的集合[3]。
很多国家的立法机构都实行议会普选制度,一般4至6年选举一次。另外,一部分国家的议会(例如英国)也存在任命或特殊身份而获得议员资格的形式。
立法机构的日常工作一般由议员选举出的议长(或议会主席)主持,有些国家的议长则是由国家元首任命或政府高级官员兼任。立法机构成员在表决时的态度往往与其所属政党态度一致。
立法机构一般會雇用相當数量的幕僚人员,处理具体的事务程序和后勤保障,也提供决策问题的专业意见。
职能
立法机构的职能包括汇集并代表民意,审议制定法律,以及监察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的职权范围一般都是由各国宪法赋予。
立法机构行使的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狭义上,立法权仅指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还包括了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根据各国法律的不同,可以包括国家元首的选举和罢免、政府首脑和主要官员的任免,财政预算的审批,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决定等。
在一党制国家中,立法机构的重要功能是使党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使之获得人民的拥戴。立法机构自身的构成和决策也由单一执政党控制,使该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3]。
而聯合國、歐洲聯盟等政府間國際組織的立法機構,其功能與國家的立法機構不同,主要用來制定各種國際法與國際公約,以及議定與協調跨國性的重大事務。
参考文献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立法(法律概念)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1-11-04.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74–180. ISBN 7309036611.
^ 3.03.1 立法机构.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06–408. 1992.
參見
- 權力分立
三權分立
行政:行政機構
立法:立法機構
司法:司法機構
五權分立
行政:行政院(中央政府)
立法:立法院(國會)
司法:司法院(最高法院)
考試:考試院
監察:監察院
- 法律解釋
- 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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