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主权


宗主权是指国家对其属国的内政及外交拥有干预的权力[1],对属国享有宗主权的国家即是宗主国[2]。宗主國通常在一定程度上拥有属國的外交权,但属国仍保有独立的自治權力[3]。較有權的一方為宗主。英文裡的宗主權「Suzerainty」原是用來形容鄂圖曼帝國及其周圍屬地的關係。與主權不同的是,宗主關係裡的附庸通常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權,也可指封建帝王對進貢属国或諸侯的關係。一般而言,附庸國在名义上保有一定主权,实际上依國情不同,在内政、外交和经济等方面有不同程度上从属并受制于宗主国。


宗主在歷史上許多帝國中存在,但很難用20世紀後的國際法定義,因為宗主關係需要很明確的存在或不存在。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可以和一個強權簽署協約受其保護,但現代國際法並沒有硬性規定宗主關係不能撤回。




目录





  • 1 中国

    • 1.1 朝鮮王朝


    • 1.2 越南阮朝


    • 1.3 緬甸王國


    • 1.4 琉球國


    • 1.5 尼泊爾


    • 1.6 南掌、蘇祿、阿富汗、暹羅、浩罕、蘭芳、拉达克、哲孟雄、不丹、廓爾喀、坎巨提等等


    • 1.7 西藏



  • 2 印度

    • 2.1 錫金邦


    • 2.2 不丹


    • 2.3 拉克沙群島



  • 3 南非


  • 4 美國


  • 5 前蘇聯


  • 6 其他國家


  • 7 資料來源


  • 8 参见




中国



藩属国是藩国和属国的合称,历史上中国自认为是天下的中心,周围国家承认中国的宗主地位,中國則为其提供保护。例如越南、朝鮮等。理論上,藩屬國從中國皇帝身上得到治權,但中國皇帝對從屬國的影響力因朝代而不同。但即使在天下分治時期,中國政治理論通常仍只承認統治中原的君主具有正統的地位(如周、秦、漢、曹魏、西晉、前秦、北魏、北周、隋、唐、五代、北宋、金、元、明、清等)。藩屬國常以進貢之名行貿易之實朝贡。屬國進貢後中國常還以等值或更多的禮物,其价值往往远远超过朝贡者所进贡的物品。


但這套系統在18世紀之後便逐漸衰敗,因清朝皇帝以不同的權力理論統治各族,並開始分別實質統治和名義上統治那些地區。西方勢力進入中國之後,國際法的思想及加速其瓦解。


歐洲國家常用宗主關係和有限主權論,形容清朝和其週邊國家的關係。譬如李氏朝鮮、越南阮朝等等。



朝鮮王朝


從李成桂立國之始,就派使節到明朝,擬兩個國號方案「朝鮮」(古朝鮮國名)和「和寧」(李成桂之父李子春就仕之地)奏請明太祖朱元璋裁定,朱元璋圈定朝鮮二字,於是開始以「朝鮮」為國名。朝鮮是明朝和清朝的藩国,直至日清戰爭為止。



越南阮朝


阮朝嘉隆帝立國之始,便派使到清,自稱為「南越國長」求封為「南越國王」,清朝嘉慶帝不認同「南越」二字,改封阮福映為「越南國王」,於是開始以「越南」為國名。



緬甸王國


元朝政府設置緬中行省,管理緬甸東北部地區後併入雲南中書省。明朝中葉後一度斷絕來往,直至乾隆十五年(1750年)遣使往來,纳贡求封。



琉球國


琉球國對中國明朝稱藩屬,後同時向日本薩摩藩納貢。1879年併入日本,改稱沖繩縣。



尼泊爾


清朝的最後一個藩屬國。



南掌、蘇祿、阿富汗、暹羅、浩罕、蘭芳、拉达克、哲孟雄、不丹、廓爾喀、坎巨提等等




西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對西藏擁有主權,西藏獨立運動人士認為中國歷史上對西藏只有宗主權,從未曾實際統治西藏。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宣稱擁有西藏的主權,世界大部分國家也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西藏的統治。


早在唐朝時,西藏吐蕃是個獨立的帝國,和中原王朝的唐朝成互相結盟的平等關係,與唐朝在今中國西北維持長達兩百多年的軍事對峙;在宋朝,在元朝,由於蒙古遊牧的侵略、以及西藏擁有藏傳佛教的聖地和號召力,使得元朝統治者在西藏行使治權,西藏成为宣政院辖地;明朝對西藏的統治反反復復,雖然短暫統治過西藏,但是未統治的時間遠遠超過其統治時間;清朝對於西藏問題態度曖昧不明,前期西藏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藩屬國,但是進入19世紀,隨著西方列強的入侵,清朝對西藏的掌控日益加強,這些反清集團但在清朝滅亡后迅速聯合英國獲得了西藏獨立;中華民國時期,即使實際上西藏已經獨立、但是中華民國的版圖上依然畫有西藏,革命後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根據國際法統治西藏東部(後藏),但是西藏西部(前藏)一直未被民國政府收復。


清朝政府长期地治理過西藏:清政府18世紀率军驱除入侵西藏的蒙古准噶尔汗国军队,从此继清朝后继续驻军西藏,并在西藏设有驻藏大臣进行实际上的管理。清政府并在19世纪与20世纪时與大英帝國簽定過《中英藏印條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等涉藏條約。但藏獨人士認為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權,從未因此可以解释为西藏不是中國的一部份。1907年大英帝國和俄罗斯帝国签定的《英俄條約》中將北京與拉薩当时的關係定義為“宗主關係”,[4]然此条约从未被中国政府所接受。


1911年辛亥革命後,當時統治印度的大英帝國總督鼓吹西藏脫離清朝的控制;西藏於1913年宣佈獨立。[5][4],但十三世達賴喇嘛與西藏政府否認,未对此表示认可。[6][7]雖然西藏表面上順從國民政府,並派遣國大代表進入南京(其實西藏派出的「國代」相當於駐南京使節),但西藏從1912年到1949年一直處於中華民國治權鞭長莫及的,因中華民國和英國的協議,英國不把勢力範圍進入西藏,但中國亦無法從軍事上控制西藏,西藏處於實際獨立狀態。直到1951年解放軍進軍拉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控制西藏,使中國正式全面控制統治西藏。


2008年10月29日,英国外交大臣戴维·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正式宣布,英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西藏的主权。美國與歐盟也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西藏的主权。[8]



印度



錫金邦


緊接著印度1947年的獨立,錫金的法王(Chogyal)與印度總理賈瓦哈拉爾·尼赫魯簽訂了一個宗主條約。此條約確定錫金為印度的保護國,以換取錫金邦的自治,直到1975年錫金邦的君王被廢黜。錫金現為印度人口最少的邦。



不丹


印度現今雖已不干涉不丹外交、國防、通訊等方面,但印度仍提供不丹皇家軍隊很大的協助,並承諾抵禦外侮。這是國際政治上一個強國協防弱國的例子。



拉克沙群島


位於阿拉伯海上,喀拉拉邦西南方的拉克沙群島是印度最小的聯合屬地。蒂普蘇丹於1787年,統治雅敏迪維群島(Amindivi)(包含雅敏尼(Amini)、喀德馬(Kadmat)、契珥單(Kiltan)、察他喇(Chetlat)及比差(Bitra))。在第三次英禰戰爭(Third Anglo-Mysore(邁索爾)War)後治權轉移至英屬印度的南卡納達區。其他的島嶼成了肯諾(Cannanore)的阿剌克家族(Arakkal)的進貢國。之後英國因阿剌克的欠款接管了這些地區、依附在馬卓斯(Madras Presidency)下的瑪拉巴(Malabar)區。印度1956年的國家重組法中,將這些島嶼從印度本島行政單位中劃出,結合所有小島成立新的領域聯盟。



南非


在第一次布爾戰爭(1880年-1881年)之後,南非共和国(又稱德蘭士瓦共和国,位於今日南非共和國東北)在英國宗主統治下獨立。在第二次布爾戰爭時,南非共和国成了德蘭士瓦殖民地,直到1910年成為南非聯邦的德蘭士瓦省。



美國


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被賦予了特別一定的自治。民選的市長和市議會運行華盛頓和哥倫比亞特區,但憲法上首都是隸屬國會管轄。因此,國會具有否決市議會法案和通過市預算的權力。政治理論上,這代表美國國會是哥倫比亞特區的宗主[來源請求];市議員除了國會議員給予的權力範圍以外,沒有管理地方的權力。舉例來說,美國各州州長都統領各州的國民兵,但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民兵並不由市長掌控,而是由美國總統統帥。


美國目前依據自由联系协定,負責密克羅尼西亞聯邦、馬紹爾群島以及帛琉的防禦,任何一方理論上也都可以終止條約。



前蘇聯


史達林在二戰末期揮軍控制東歐大片土地,並扶植各地的社会主义政權;後來史達林為了抗衡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歐洲聯盟,成立了華沙公約組織與經濟互助委員會,變相控制東歐的衛星國(除了希臘,南斯拉夫以及後期和蘇聯關係破裂的阿爾巴尼亞外),而衛星國由於畏懼史達林的鐵腕統治而不得不任由史達林宰割。


蘇聯軍隊也曾先後派遣軍隊進入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境內去鎮壓反政府示威,直到1989~1990年發生所謂的東歐劇變和蘇聯解體後,東歐國家才恢復其自主權,而現今大部份東歐國家已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與歐盟的成員國。



其他國家


在現今的國際关系中,大國控制或者代理小國的外交和國防存在的事实。通常,這和傳統宗主不同處,在於弱國可以通過公民投票取消這關係。









































主權代理國(大國)
受代理國(小國)
所屬情況

 義大利

 圣马力诺

國中國

 義大利

 梵蒂冈

國中國

 法国

 摩納哥

微型國家

 法国

 安道尔

微型國家

 西班牙

 安道尔

微型國家

 瑞士

 列支敦斯登

緩衝國

 新西蘭

 庫克群島

島國聯繫邦

 新西蘭

 纽埃

島國聯繫邦

 美國

 马绍尔群岛
 帛琉

島國聯繫邦

 美國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島國聯繫邦

 澳大利亚

 瑙鲁

島國

 印度

 不丹

欠發達國家


資料來源




  1. ^ 宗主权. 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2011年1月5日] (中文(繁體)‎). [永久失效連結]


  2. ^ 宗主国. 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2011年1月5日] (中文(繁體)‎). [永久失效連結]


  3. ^ suzerain.见:霍恩比,李北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4).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 ISBN 0-19-587421-8, ISBN 9780195874211


  4. ^ 4.04.1 西藏問題從何而來?. 德国之声. 2008-03-18. 


  5. ^ Proclamation Issued by His Holiness the Dalai Lama XIII (1913). 1913-01-08. (英文)


  6. ^ Bell, Charles, Tibet Past and Present, 1924, pp 150f, 228f, 304f.


  7. ^ 柏爾,《西藏之過去與現在》,宮廷璋譯,商務印書館,「達賴未嘗授德爾智以與蒙古訂立任何條約之權,遺德爾智之書,系屬普通信札,謹請其努力為佛教謀利益而已。」


  8. ^ Spencer, Richard. UK recognises China's direct rule over Tibet. The Daily Telegraph. 2008-11-05 [2010-07-12]. 



参见


  • 共主

  • 主權

  • 势力范围

  • 霸权主义

  • 帝国主义

  • 傀儡政权

  • 军事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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