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交通意外之後的警方告示,尋找事發時的目擊證人


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目录





  • 1 证据的特征


  • 2 舉證責任


  • 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4 疑點


  • 5 種類


  • 6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二为“按事实的本来面目考察,不加个人偏见”。
客观并不代表真实,客观偏重于实物证据的属性,而真实偏重于言词证据的属性。
客观并不代表其排斥主观,典型的就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强调的是主客观的结合。


相关性


合法性



舉證責任


須提出證據以證明己方主張為真實的義務稱為舉證責任,一般而言,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者負擔。而證據欲證明者,稱為待證事實。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除舉證責任外,證據另外包含兩個層次的意義,即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得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或稱證據力)指的則是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



疑點


疑點歸於被告,即是舉證責任在原告,疑犯更容易脫罪。 相反,若果稅務局懷疑某納稅人少報收入,舉證責任在被告,即是追查逃稅及入罪更容易。



種類



  • 人證 (證人): 污點證人、獨立第三者

  • 書證


  • 物證(證物): 遺囑正本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 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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