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


首席法官是大部份地區中(特別是普通法地區)高級法院最高級法官的稱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該法院的首長。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大法官」;後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法官」。




目录





  • 1 中華民國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 香港


  • 4 美国


  • 5 参考文献




中華民國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席大法官暨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各自設有首席法官。[1]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英文職銜為Chief Justice"(過去譯為「首席按察司」或「首席大法官」),亦是香港司法機構首長;其他法院的首席法官則為"Chief Judge"。



美国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並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



参考文献




  1. ^ http://www.yearbook.gov.hk/2007/tc/pdf/C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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