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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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目录
1 概論
2 歷史
3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4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5 現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列表
5.1 亞洲
5.2 歐洲
5.3 美洲
5.4 非洲
5.5 大洋洲
6 参考文献
7 參見
概論
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親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視為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别,通常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别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又稱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 |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 ” |
—— 《新中國建設問題》, 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 雖稱「虛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憲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權,無需經過國會同意便可行使。不過在政黨政治的現實之下,這些特權幾乎都是由首相和內閣建議君主行使。只有在緊急情況或沒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發生君主獨自行使特權的情況,但這樣行使特權有可能觸發憲政危機。例如1975年澳洲的憲政危機就是由總督(女王代表)擅自解除總理職務而引發。
歷史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早在1215年,约翰王被迫签署的《大宪章》中,就规定了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国王在征税权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众的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一些内容。这既是君主立宪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国宪法的开端。1688年反对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内容有: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颁布法律或终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收和支配赋税,在和平时期不得招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应定期召开议会,议员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议员在议会自由发言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设宗教法院或特别法院,不得滥用残酷的刑罚,不得在判决前没收特定人的财产等等。这样就确立了议会至上,法院独立,臣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几大基本原则,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发生了许多革命,它们直接推翻或者严重动摇了绝对君主制在多国的统治,著名的革命运动有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19世纪的1830年革命与1848年欧洲革命。
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虽然这些立宪君主擁有一定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與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相對。是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起源於近代歐洲的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即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之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之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之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專權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現在仍然保持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如卡塔尔、阿聯酋等。目前泰國也淪為二元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雖然表面上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但是實際上還是由國王(更準確說,是以尊王為名的掌權軍人)來決定要不要推翻政府,泰國近幾年的政治動盪就很明顯地表示出了泰國並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因為其君主的權利大於議會。理論上沙特阿拉伯也屬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行憲時間是1938年。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奉行议会至上,内阁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君主是虚君,没有实权,僅做為國家的象徵。英国和二战后的日本都是属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現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列表
安地卡及巴布達
澳大利亚
巴哈马
巴林
巴巴多斯
比利時
伯利兹
不丹
柬埔寨
加拿大
丹麥
格瑞那達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科威特
賴索托
列支敦斯登
卢森堡
马来西亚
摩納哥
摩洛哥
荷蘭
新西蘭
挪威
阿联酋
巴布亚新几内亚
卡塔尔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所罗门群岛
西班牙
瑞典
泰國
汤加
图瓦卢
英國
亞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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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 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 | 首相:帕拉育·詹歐查 | 1932年 | 泰國國王和王室雖然沒有很多實際權力,但國王本人主要是國家及其國家精神一個至高且神聖的代表,政府遂嚴格立法禁止所有妄議、嘲諷、批判泰王的行為。 | |
马来西亚 | 最高元首:(空缺) | 首相:敦马哈迪·莫哈末医生 | 1957年 | 英聯邦成員國;最高元首由九位世襲州元首輪仼,每五年一屆。 | |
柬埔寨 |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 首相:洪森 | 1955年 | ||
不丹 | 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 首相:策林·托傑 | 2007年 | 國王是不丹王國的核心,是至高無上的,曾經既是不丹王國的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和軍隊的最高統帥。1998年6月,不丹對君主世襲制的政治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國王將政府管理權移交給大臣委員會,不再兼任政府首腦。但長期以來,不丹的政治發展至今基本上仍是圍繞著國王的作用進行的。 | |
巴林 | 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 首相:哈利法·本·薩勒曼·阿勒哈利法 | 2002年 | 君權大於相權,首相一職長期由巴林皇室成員擔任。 | |
约旦 |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 首相:阿卜杜拉·恩蘇爾 | 1952年 | 君權大於相權,國王擁有總攬軍、政及外交大權,擁有任命首相,召集、解散國會之權力,上議院議員由國王任命,下議院議員民選。 | |
科威特 | 埃米爾:薩巴赫·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 首相:賈比爾·穆巴拉克·哈馬德·薩巴赫 | 1962年 | 君權大於相權,首相一職長期由科威特皇室成員擔任。 | |
日本 | 天皇:明仁 | 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晋三 | 1889年 | 為無名有實的國家元首,因日本憲法未定明國家元首,但國會推舉的首相和內閣名單須按慣例經天皇確認;現仼天皇現已頒布退位詔書,日本國會已同意,明仁天皇將於2019年4月30日退位。德仁太子將於2019年5月1日正式繼位。 |
歐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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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首相:文翠珊 | 1689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挪威 | 國王:哈拉爾五世 | 首相:埃爾娜·索爾伯格 | 1814年 | ||
瑞典 |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斯蒂凡·洛夫文 | 1974年 | ||
丹麥 | 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 首相:赫勒·托宁-施密特 | 1849年 | ||
荷兰王国 | 国王:威廉-亚历山大 | 首相:馬克·呂特 | 1815年 | ||
比利時 | 國王:菲利普 | 首相:夏尔·米歇尔 | 1831年 | ||
西班牙 | 國王:費利佩六世 | 首相:马里亚诺·拉霍伊 | 1978年 | ||
列支敦斯登 | 親王:漢斯·亞當二世 | 首相:艾德里安·哈斯勒 | 1862年 | 列支敦斯登王族擁有相當程度的實際權力。 | |
摩納哥 | 親王:阿爾貝二世 | 首相:米歇爾·羅傑 | 1911年 | ||
安道尔 | 親王: 1、法國總統: 埃马纽埃尔·马克龙 2、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 首相:安東尼·馬蒂 | 1993年 | ||
卢森堡 | 大公:亨利 | 首相:澤維爾·貝特 | 1868年 |
美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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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賈斯汀·杜魯多 | 1982年 | 英聯邦王國 | |
巴哈马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佩里·克里斯蒂 | 1973年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賈斯頓·布朗 | 1981年 | ||
巴巴多斯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米亞·莫特莉 | 1966年 | ||
伯利兹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迪安·奥利弗·巴罗 | 1981年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登齊爾·道格拉斯 | 1983年 | ||
圣卢西亚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肯尼·安东尼 | 1979年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拉尔夫·冈萨尔维斯 | 1979年 | ||
格瑞那達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基思·米切尔 | 1974年 | ||
牙买加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安德魯·霍尼斯 | 1962年 |
非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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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索托 | 國王:莱齐耶三世 | 總理:汤姆·塔巴内 | 1993年 |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莱索托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行政机构,莱索托首相为政府首脑。 | |
摩洛哥 |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 總理:阿卜德里拉赫·本基拉纳 | 1962年 | 君權大於相權,摩洛哥國王仍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和宗教領袖,並分別擔任「大臣委員會」和新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掌握著重大決策的最終決定權,同時仍擁有重要地方長官和駐外大使的任命權等。 | |
斯威士兰 | 國王:姆斯瓦蒂三世 | 總理:安博羅思·德拉米尼 | 1986年 | 姆斯瓦蒂三世是現今非洲最後一位擁有絕對權力的國王。 |
大洋洲
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年份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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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 | 國王:圖普六世 | 首相:阿基利西·波希瓦 | 1970年 | 大洋洲君主國 | |
澳大利亚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斯科特·莫里遜 | 1986年 | 英聯邦王國 | |
新西蘭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傑辛達·阿德恩 | 1987年 | ||
庫克群島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亨利·普纳 | 1987年 | 以紐西蘭女王名義統治 | |
纽埃 | 總理:托克·塔拉吉 | 1987年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彼得·奥尼尔 | 1975年 | 英聯邦王國 | |
图瓦卢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埃內爾·索本嘉 | 1978年 | ||
所罗门群岛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梅納西·索加瓦雷 | 1978年 |
参考文献
參見
国际君主立宪组织(IMC)- 君主专制
大清立憲運動
英國光榮革命
泰國暹羅立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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