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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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转写:dìmokratía),其本义是“人民的统治”,即“主权在民”,是一种现代的国家制度,国家权力由公民直接或间接行使。民主有时被称为“多数的统治”,与極權統治、独裁统治或寡头政治相对立。狭义的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平常所说的民主作风、民主原则、言論自由等民主权利,都从民主之含义派生而来[1]。广义的民主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既在一个完整的民主的社会里人们从一出生就平等,人们对社会负有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政权控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等。
拉里·戴蒙德指出,民主包括四个关键要素:(1)透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产生政府;(2)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和公民生活;(3)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4)法律和程序同样适用于所有公民。
目录
1 概論
2 形式
2.1 民主指數
2.2 議會制
3 歷史
3.1 史前到近代
3.2 民主化浪潮
4 理論及價值
4.1 概念
4.2 民主與自由
4.3 民主與共和
4.4 民主與宪政
5 條件
5.1 經濟條件
5.2 社會條件
5.3 文化條件
5.4 政治條件
6 定義及現況
7 反對者
8 國家外的民主
9 參見
10 參考文獻
11 外部链接
概論
古代汉语中,“民主”一词原指“民之主”,即君主,如宋朝蔡沈《书经集传》中有“言天惟是为民求主耳。桀既不能为民之主,天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使为民主。”近代以来,中文中使用的“民主”一词是源自西方的概念。早期,“民主”一词被用来指总统,如《国闻报》文章《民权与民主不同说》有“夫民主者,衣服饮食与齐民同。美国俸仅五万,权在议院,民主仅拱手画押而已”。
在很多西方语言中,民主(如英语:democracy,法语:démocratie,西班牙語:democracia)的字源來自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dēmokratía),意為由人民統治;這個字由古希臘語:δῆμος(dêmos,人民),以及古希臘語:κράτος(kratos,權力或統治),所組成。這個字被用來形容西元前五世紀,希臘城邦中的一種政治制度,以雅典為代表。它將統治權力交給城邦中的多數人,相對而言,將權力交給單一個人,稱為獨裁(古希臘語:αὐτοκρατία,Autocrates);交給少數人,則稱為寡頭統治(古希臘語:ὀλιγαρχία,oligocrates)。
但在英語和古希臘羅馬的原意,democracy不過指和君主制(Monarchy)的相對的多元政治[1],雖然不是單人治國,但僅在一個僅佔人口較少比例統治階級以公民身分治國,近乎貴族或寡頭制,實際經濟是由人口佔多數的奴隸支撐,所以這種政體下的自由甚至不如同期的開明專制。
在《歷史》一書中,希羅多德記錄了在大流士建國之初,要決定波斯帝國的體制,對獨裁、寡頭與民主三種政體進行比較,最終決定選擇獨裁政體的故事。歐塔尼斯(Otanes)支持民主政體[2],但麥加比蘇(Megabyzus)認為採用民主會造成無知暴民統治國家[3],而大流士認為,民主最後仍會變成獨裁體制[4]。所謂民主政治之精神,莫要於能確切表達國民之公意[5]:2。
形式
直接民主,又稱為純粹民主[6][7][8],是一種由選舉人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決定是否接受或廢除某種法案。之所以稱為直接,是因為決策的權力直接由人們所行使,而不經過任何媒介或代表。在歷史上,這種形式的政府相當少見,因為在實踐上要將人們全部聚集起來投票相當困難,所花費的成本和時間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屬於較小型的共同體,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許多代議民主制也結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在今天,民主通常用以稱呼代議民主制的其中一種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裡被選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數人的民意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憲法加以管制,以強調對於個人和少數派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這種形式的政府在近年來越來越常見,目前世界上將近一半至逾半(視乎自由民主的標準)的人口都生活在自由民主制政權之下[9]。
相反的,非自由民主制則用以形容那些「有民主」、卻沒有保障自由的制度。這在許多後蘇聯時期的國家相當常見,不過這種現象並非最近才出現的,因為在古代的共和國多半如此,著名的雅典民主的蘇格拉底案和法國大革命時的拉瓦錫案便是兩個典型。可以借用古代的暴民政治形容現代的極權民主。
民主指數
2008年《經濟學人》透過60條問題,對世界167個國家及地區現時的民主狀態進行調查,並以0至10分的民主指數表示各國現時的民主狀況。下表列出前20名:
民主排名 | 國家 | 所在洲 | 民主指數 | 政體 |
---|---|---|---|---|
01 | 瑞典 | 欧洲 | 9.88 | 議會民主制 |
02 | 挪威 | 欧洲 | 9.68 | 議會民主制 |
03 | 冰島 | 欧洲 | 9.65 | 议会共和制 |
04 | 荷蘭 | 欧洲 | 9.53 | 議會民主制 |
05 | 丹麥 | 欧洲 | 9.52 | 半总统制 |
06 | 芬兰 | 歐洲 | 9.25 | 半总统制 |
07 | 新西蘭 | 大洋洲 | 9.19 | 議會民主制 |
08 | 瑞士 | 欧洲 | 9.15 | 议会共和制 |
09 | 卢森堡 | 欧洲 | 9.10 | 議會民主制 |
10 | 澳大利亚 | 大洋洲 | 9.09 | 議會民主制 |
11 | 加拿大 | 北美洲 | 9.07 | 議會民主制 |
12 | 愛爾蘭 | 欧洲 | 9.01 | 议会共和制 |
13 | 德國 | 欧洲 | 8.82 | 议会共和制 |
14 | 奥地利 | 欧洲 | 8.49 | 議會共和制 |
15 | 西班牙 | 欧洲 | 8.45 | 議會民主制 |
16 | 馬爾他 | 欧洲 | 8.39 | 議會民主制 |
17 | 日本 | 亚洲 | 8.25 | 議會民主制 |
18 | 美國 | 北美洲 | 8.22 | 總統制 |
19 | 捷克 | 欧洲 | 8.19 | 議會民主制 |
20 | 比利時 | 欧洲 | 8.16 | 議會民主制 |
議會制
從以上經濟學人於2008年發表的數據顯示,不論是共和制還是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現時最民主的國家絕大部份都實行議會制。實行總統制的美國,民主指數的排名只得18,名次甚至比近年由自民黨一黨獨大的日本還低。
另外,民主指數低於2.00的獨裁國家中,沒有一個實行議會制,但卻有不少實行總統制,包括中非共和國、烏茲別克、乍德等等。
歷史
由於民主有著許多不同的概念和定義,因此民主的歷史也相當複雜,民主一詞所代表的制度也相當廣泛。
史前到近代
從世界史早期的記述和現生的原住民觀察,民主是石器時代便廣泛地存在於各古老的人群中的。但當時的民主毫無對於部落戰爭中的保障,主要問題是勝利者因為受平等的教條(如“士可殺不可辱”)又不能放虎歸山,通常會殘殺戰俘或至少留作人質換取更多的戰利品,並和一些野蠻的風俗並存,所以在文明發展後便衰落了。[來源請求]
但一小部分古代人類歷史有民主的痕跡,例如中國傳說的禪讓制度,或古以色列的舊約士師記,還有在巴比倫的英雄史詩與佛陀的出身的迦毗羅衛等。其中在古代的希臘和羅馬,算是在古人中對民主保留最多的國家,但同樣也是依賴了比其他國家更多的奴隸維持其在古代最複雜的政體活躍性。所以實際上當時的民主是和自由的程度無關甚至反比。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詞也是在前五世紀於古希臘出現的。在這段時間之前的記載都斷斷續續的,不過希俄斯島的記載顯示島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間就出現了公民的議會和大會。投票的權利逐漸擴展,從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貴族擴展至所有受過義務軍事訓練的公民,公民的年齡限制通常是20歲以上。而婦女、奴隸、和外籍人士則無法擁有公民權,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資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奴隶,底层人民除外,民主制度在當時也就是一種階級制度)都有資格投票決定創立法律、向某個國家開戰,同時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會上演講。在雅典民主的型式中,公民直接擁有類似立法委員的權力資格,這種形式的政府被稱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馬其頓的擊敗,民主制度隨之被徹底廢除。
代議制的民主可以說是從罗马共和国時期的元老院展開的。在中世紀時期也有幾種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現,從近乎寡头政治的制度到試圖實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島的國會(Althing)、中世紀義大利的城邦、中世紀愛爾蘭的大會制度(Tuath)、斯拉夫國家的人民議會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國家的議會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認為印度的十六王國(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聯盟(約西元前2世紀一直至現在)也都擁有民主的原則或成分。
在歐洲以外重建民主的努力主要在伊斯蘭教興起時,教義相信人是平等的,所以任何人也可以被提名和選舉公職,初期的哈里發是民選的,但有爭論到底其是由酋長代表部落的代議制,還是穆斯林信徒普選的。
中世紀和文藝復興的封建制小國和共和制城邦,也試圖以民主方式治理,其中代表有舊瑞士邦聯,和義大利的佛羅倫斯和威尼斯。
英國是在中世紀裡第一個邁向徹底民主制度的國家,也是世界现存的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大憲章限定了國王的權力,替民主紮下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產生第一屆國會,原本只有少數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時選舉制度也有許多弊病如腐敗選區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國會與否則是全憑國王的意願(通常是當國王或女王需要資金時才會召集)。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後,现在英國境内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同时成為了君主立宪制的國家,并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并。英國國會从此定期的召開,不過仍然會受君主權力的影響。在這段時期輝格黨和托利黨互相競爭的兩黨制度也開始發展。國會在決策和立法上的權力也逐漸增加,到了维多利亚女王的時期,君主已經變成有名無實的領袖了。
美國可以被視為是第一個自由民主制的國家[10],有著較為寬鬆的選舉權限制(雖然最初仍有針對財產和性別的限制、以及奴隸的存在)美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權利和自由。
在幾年之後,法国大革命發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出現了由男性選出的國民議會,不過僅只維持了短暫的時間。但法國大革命是確立了現代民主觀念,即建立在國民的自然權利與民選領袖的權力,因為不像同期英國當時的君主仍然和首相跟國會爭權或美國擁有奴隸,所以對國際影響力最大[來源請求]。
在19世紀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並不多,而且維持的時間大多相當短暫。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自稱首先實行了普遍選舉權。
民主化浪潮
在20世紀裡接連出現了數波的「民主化浪潮」,許多都是因為戰爭、革命、去殖民化和經濟情況產生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瓦解使歐洲產生了許多新的民族國家,其中大多數都採用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成年女性在1920年代逐漸獲得選舉權。法西斯社會運動的崛起,纳粹德国、義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萨拉查等獨裁政權的出現,都大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發展,使1930年代被稱為「獨裁者的年代」。其中纳粹党首希特勒1933年经由民主选举胜出获得德国总理职位,然后在德国全民狂热的民族主义情绪中转为独裁统治。而大多數殖民地國家的狀況則依然未受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果則扭轉了西歐的這種趨勢。在同盟國佔領下的德國和日本成功的進行民主化,成為後來政權改革的理論模型。大多數東歐國家則成為非民主的蘇聯衛星國。二戰之後也產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獨立的國家大多也採取了名義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戰後,大多數西方民主國家都採取了自由市場經濟,並發展出福利國家制度—反應出其選民和政黨的一般共識。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國家和共產國家都有相當高的經濟成長。到了1960年代,絕大多數民族國家在名義上都採納了民主制度,不過世界上大多數人口所生活的國家依然都只有不實的選舉制度,民主制度也沒有徹底實行(尤其是在共產國家和前殖民地國家)。
在接下來的民主化浪潮中,則使許多國家出現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軍事獨裁國家在1980年代初期轉變為民主制度。東亞和南亞的許多國家也在1980年代後期陸續民主化。在蘇聯和其他東歐共產國家,1980年代的經濟停滯和對於共產黨統治壓迫的憤怒導致了蘇聯其他東歐共產政權的徹底瓦解,也促成冷戰的結束,這些國家也都展開民主化和自由化的進程。在這些新的民主國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經濟上接近西歐的國家(如波蘭)往往改革較為成功,現在有的国家已经成為了歐盟的新成員。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佈至一些非洲國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國家數量是有史以來的最高點,而且仍繼續增長。許多人推測這波潮流會一直持續下去,直到自由民主制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標準為止。這種預言成為法蘭西斯·福山的「歷史終點」(End of History)的理論核心。
理論及價值
概念
在政治理論家之間一直有許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這些概念差異也經常是爭論的話題。
- 其中一種理論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書裡所提出[11],他認為民主制度只不過是一種由人們定期選出政治領導進行統治的制度。依據這種概念,一般的公民沒有能力、也不應該進行「統治」,因為在大多數議題上這些平民都沒有明確的概念、而且也不夠聰明。
- 第二種理論是稱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稱政府所頒布的法案和政策應該接近於中間派選民的觀點—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權利。這種理論是由安東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 第三種理論是以上提及的代議政制。
- 第四種理論則是被稱為審議民主的制度,主張公民應該直接的參與立法和決策過程,而不是透過他們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許多不同的理由來支持這種制度,政治活動本身便是具有價值的,它將能教育和社會化參與其中的公民,而群眾的參與能夠對掌權的精英進行監督。最重要的是,他們認為除非由公民直接參與立法和決策,否則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 另一種理論則強調所有公民之間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現代民主制度是依賴於多數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數民意的假設上,而非多數派能統治全部人口。這個理論也被用於主張參與政治的義務,例如將投票規定為公民的義務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階層的影響力—例如在選戰中的金融限制。
- 這些民主的理論都是圍繞於一個民主制度應該變成怎樣的問題上。另一種相當不同的理論則被稱為公共選擇理論,主張民主所發揮的功能是讓創造它的團體和個人能在制度裡扮演其「角色」,這種理論認為佔據這些職位並運行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於其私利的。這種理論是由經濟學家所創造,有時候也被稱為經濟學的民主理論。公共選擇學派的阿羅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於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過民主制度產生的集體決策不可能反應出完整的「集體偏好」。一些公共選擇學派的學者也因此認為應該以共和立憲制取代民主立憲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數派的權利[12]。
- 還有一種民主理論則是根基於多數決的基礎上,認為多數決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如此一來大多數的人口都能滿足現行的政府統治。而缺點則是少數派將生活在多數派的統治下,這有時也被稱為多數人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數派沒有受到憲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會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邊緣化。
民主與自由
民主與共和
「民主」一詞的定義自從古希臘到現在一直都變動不定。在當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詞指的是由人民選出的政府—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代議民主制。
在憲法的理論和歷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國革命的開國理論上,「民主」一詞僅只用於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則被用以描述代議民主制。不過在現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國保守主義者和自由意志主義者才會堅持使用「民主」一詞來指稱直接民主制。
美國開國先驅們在起草美国宪法時,特別注重於避免那些他們認為是多數統治的危險架構,以免危及到個人的自由。舉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聯邦黨人文集》第10號文:主張共和國的憲法應該高於民主,以保護個人自由免受多數人的侵犯[13]。不過,憲法的起草人們也謹慎地在憲法和權利法案的範圍內,創建了憲政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們保持了那些他們認為是民主裡最良好的成分,但以憲法裡對於個人自由的保護加以抗衡,依照這套憲法產生的聯邦政府架構成為了今天人們所稱的共和國。
不過,現代對於「共和」一詞的定義指的則是所有由選舉選出國家元首、並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國家,而與之相對照的則是大多數當代的世襲君主制國家—亦即採取代議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國家。
民主與宪政
民主与宪政并非一致,民主是一种形式,而宪政则是一种制度;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而民主则着重于政权归属。
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权;这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例如19世纪前的英国。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则民主往往沦为“多数暴政”或民众被少数人引导操纵。宪政的存在,在制度层面上最大程度减少民主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并保护少数群体的人权,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宪政国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为明显和共同的特征是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和權力分立。
在民主制度下,國會議員是票選出來的,法案通過與否靠的是數人頭,因此立法機關有忽略少數者意願立法的權力,此乃民主的缺陷。
條件
經濟條件
經濟發展程度越高有利於民主發展,識字率提高、生活安定而理性,利益團體發達多元社會、中產階級提高,但並非絕對。
社會條件
實行民主政治仰賴民主社會,社會階層化低,民主度較高。
文化條件
權威文化難以民主,理性、平權、容忍與妥協的文化民主較易生根。
政治條件
國家政治精英的風範易產生風動草偃之效果。
[14]
定義及現況
雖然對於民主在定義上的合法性和應用性尺度仍然有許多哲學性的爭論,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認為民主國家應該具備的最小需求:
- 由「人民」以某種集體的步驟達成政治決策。非屬於其成員的人則不會參與。在現代民主制度裡成為人民成員的資格是成年的國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權通常即等於人民成員的資格。
- 擁有供人民居住和進行決策的「土地」。在現代民主制度裡,土地指的是民族國家,由於它與國家的母國一致,人民和民主的過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國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國所治理,則不能被稱為民主制度:因為其人民與土地並不一致。
- 有著一種決策的過程,這種過程要不是透過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決定,便是間接的由人民選出的議會決定。
- 這種過程被人民視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們接受國家決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過程產生的結果才會被人民所接受。
- 在假設擁有足夠支持者的情況下,這種過程能夠「有效的」改變政府的現狀。虛假的作戲選舉、事先安排好選舉結果的選舉都不是民主制度。
- 在民主國家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擁有主權:如果有其他更高層的權威能否定民主選舉產生的結果,那麼民主選舉是毫無意義的。
-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記名四原則。
民主的發展有程度和方案之別,而一部分大國民主起源因較早並影響了其發展和民主的定義。現時的民主政治制度主要是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議會制(以英國為代表)及半總統制(以法國為代表)。英國、美國與法國同為世界民主政治三大先驅國之一,各自代表不同但體現權力分立的政治制度。
早在大憲章的13世紀晚期,英國已開始試圖把君權和貴族權力分開,貴族與君主分享權力,但這並非民主的開端,正確地說是起於十七世紀的英國內戰後誕生的英格蘭共和國,也算是民主國家的雛型但同樣也只算是一黨專政的形式,及後初期的領袖逝世為免引起新一輪內戰,決定引入外國人當君主但實權留給民選的議會,即史稱光荣革命。之後民主發展很早但緩慢,可是引起的動蕩不像美國與法國或俄國般劇烈,到十九世紀產生了1832年改革法令和憲章運動等事件,確立了現代民主的基礎,但實際上只接受能交得起重稅的成年男人投票。之後逐漸把投票限制放寬,但直至1918年才有女性投票權,1968年18歲可以有投票權後,實現完全普選。但英國上議院議員至今仍由少部分世襲及終身貴族出任,並非選舉產生。在英國最高法院成立前,法官兼任上議院議員,且部分司法權力仍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決定。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行政、立法及司法是三權分立。代表行政機關的美國聯邦政府具有極大的國家權力,以美國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政府首腦,總統擁有行政權;代表立法機關的是美國國會,實行兩院制,負責立法、掌握財政預算權力及制衡聯邦政府;而代表司法機關的美國最高法院則行使釋憲的權力。
法國作為現代民主的三大先驅強國之一,但在歷史上出現過多次挫敗和倒退。直到1958年第五共和後,才確立一套穩定的政治制度,亦即是兩輪投票制的半總統制,既確保有強勢的行政機關(擁有行政權的總統掌握政府內閣),同時保障議會制衡總統的權力,足作為國際典範的現代民主制度模式。
反對者
無政府主義反對包括民主在內的國家概念,認為這些註定是腐敗和具有強制性的。舉例而言,無政府主義者亞歷山大·貝克曼在針對他的審判法庭上便拒絕承認宾夕法尼亚州的合法性。許多無政府共產主義者和無政府工團主義者傾向於支持一種沒有等級制度和強迫制度的直接民主制。不過,無政府主義者之間對此也存在爭論。
一些無政府主義者反對某些或甚至是全部的民主形式,班傑明·塔克說:「統治是邪惡的,換成多數統治也不會好到哪裡去……投票是什麼?或多或少它只不是一張代表了刺刀、警棍、和子彈的紙罷了。」[15]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則說:「民主只不過是多數人暴政罷了,是所有暴政裡面最可惡的,因為它不是根基於信仰的權威上、不是根基於種族的出身上、也不是根基於天份和財富的價值上。它只不過是根基於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後的人上。」[16]
除了無政府主義之外,君主專制和威权主义也反對民主。
君主制因為信念是出於宗教的君權神授和君主的血統傳承,所以法統上非常簡單明確,沒必要作宣傳和討論的。而統治的方式只是建立在權威而不是權力之上,依賴的是人民對君主的絕對忠誠,而不對統治者構成威脅,很多國家的王朝都傳承了數百年以上。除了殘存的君主專制國家,如沙特阿拉伯和汶萊外,現在類似說法有包括了塔利班和伊斯兰国等信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政权则拒绝民主,认为民主是听命于人,而不是听命于真主。并且否认世俗宪法对国家和保障個人自由的重要性,认为古兰经才是真正治理国家的宪法。
威權主義主張對整個社會的中央集權控制,以達成理想中繁榮和穩定的目標,極權主義通常宣稱其國家和人民正受到其他威脅(如“外國勢力”),宣傳機器通常宣稱民主是軟弱而無法達成大成就的,只有非凡的領導人才能帶來他們必要的紀律。他们通常认为自由民主制由于制衡导致行政与立法效率低下,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争论与听证,无法与中央集权制度效率相比。他们也认为民主会成为超级大国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外部势力强加的民主会让一个国家受到別国控制。
國家外的民主
民主除了用作統治國家的制度之外,民主的投票和代表制度也用於管理其他許多不同的共同體和組織,包括以下所述及的:
- 許多非政府组织、政黨等以投票方式決定政策和領導人。
- 很多宗教團體都是民主制的,如基督教修道院通常以投票方式來選出修道院院長。
- 在商業上,公司通常以投票方式選出董事會,選票的份量則是根基於每個股東所擁有的股份。
工會通常以選舉方式選出他們的領導人。
合作社通常給予每個人(一個勞工或消費者)一張選票。
中學、大學的學生會和家長教師會。- 中學、小學的班長。
參見
- 自由
- 民主的種類
- 民主的歷史
- 後真相政治
- 共和國
- 君主制
- 貴族制
- 寡頭制
- 暴民政治
- 無支配體制
參考文獻
^ 1.01.1 西塞羅——著、弗里曼——編選、張玄竺——譯《國的治理》其頁70至71:「西庇阿:『現在想想第三種可能會造成許多問題的智力方式,即民主體制。假設在這樣的國家,人民控制一切並握有所有權力,他們能夠懲處任何他們選定之人,加以逮捕、掠劫、挾持或分配任何他們想要之物。賴里亞斯,這不就是共和的定義,將所有財務歸屬於民?這不就是完美的共和國度嗎?』賴里亞斯:『全然非也!再也沒有以烏合之眾興之所致分配財產更早的國家了。我們既已認為錫拉丘茲、阿格里真托或雅典的獨裁專政,或現今羅馬十人委員會的治理,是不存在共和制度的,我更不認為烏合之眾治國與專制暴政有何不同。如您睿智的話語,西庇阿,只有公民共同制定法律才是真正的共和。你所描述的那可怕之事只能稱作暴政,和一人獨裁專制並無不同。應該說,甚至更糟,因為再也沒有比錯用人民之名的政府要更令人可恥了。』」
^ 希羅多德《歷史》:「相對於此,應該要將大眾統治(古希臘語:δημοκρατία)列為第一優先,且可使用萬民同權這個在普羅大眾間可獲得稱讚之美名。第一是絕對不可進行任何與獨裁者相關的行為。職務的掌管由抽籤決定,公務員必須負擔責任,執行任務,所有的國家政論都由大眾公論決定。那麼就我個人的立場,在此提出應該要放棄獨裁體制而確立大眾主權的意見。因為所有的事都與多數人相關。」
^ 希羅多德《歷史》:「我對於歐塔尼斯表示要廢除獨裁制度一事沒有任何意見,但對於將主權委託給人民這件事,我認為並非最佳良策。沒有什麼是比毫無用處的大眾更加愚昧低劣與滑頭。因此若為了要免除獨裁者的暴虐,而讓其陷入狂暴民眾的暴戾手段,是讓人絕對無法忍受之事。一個是當在執行事物時,知道自己執行的理由而採取行動,若是變成另外一種體制,則是連這個自覺都沒有。原本就未被教導什麼才是正當之事、連自己領悟能力都沒有的人,當然就不可能會擁有那種自覺。就如同奔流的河川,只會毫無思考,一昧蠻幹,促使國家大事前進。因此,若是對波斯有二心的人,就採取民主體制吧!」
^ 希羅多德《歷史》:「當惡意蔓延在公共事務時,在壞人之間會產生的不是敵對關係,反而是堅定的友誼。自然應該如此,因為要對國家做壞事的人會結盟合作。當這樣的事發生時,就會有某個人出現,站在國民最前方,並將壞人置之死地。其結果就是這個男人會成為國民稱讚目標,讚美的話語會將其推崇到獨裁者的地位。由這個事例也可以看出,很明確的,獨裁才是最佳政治體治。」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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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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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赟: 《为什么现代民主制度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中国?》
為什麼要民主?—公共電視民主紀錄片- 民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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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overnance—民主議題的資源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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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ef review of trends in political change: freedom and conflict.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由Fareed Zakaria-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openDemocracy—國際性的民主情報網路。
- 批評
- 为什么应该反对战略上的公投、普选
- The Democratic State - 批判中產階級統治
- Why democracy is wrong
Democracy, The God That Failed by Hans-Hermann Hoppe
Liberty or Equality by Erik von Kuehnelt-Leddihn
Churchill on Democracy Revisited by J.K. Baltzersen- Democracy is More Than Just Voting
- 替代和改進方式
- Democracy with a small "d"
- Democratic Manifesto
Conducting new experiments with democracy, Advancing Ethics & Democracy,由Ross King and Karen Vandiver-King- Democratic Deficit
On Democracy by James Russell Lowell- Students for Global Democracy
Wiki Democracy[永久失效連結]—wiki引擎的實驗,如果在美國沒有任何法律,你會想添加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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