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








世界上的領土、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领土,亦稱疆域,是指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範圍[1],通常包括一个该国国界(邊境)内的陆地(即领陆)、內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有时亦会包括领海。[2]


領土與國家存亡有密切關係,因為領土是国家的一部份,形成國家的必要條件,國家行使主權的地域及顯示出國家獨有的主權的方式。[3]




目录





  • 1 起源


  • 2 國家領土


  • 3 構成

    • 3.1 領陸


    • 3.2 領水

      • 3.2.1 内水

        • 3.2.1.1 河流


        • 3.2.1.2 湖泊或內陸海


        • 3.2.1.3 運河



      • 3.2.2 領海



    • 3.3 領空


    • 3.4 底土



  • 4 領土取得方式

    • 4.1 傳統

      • 4.1.1 先佔


      • 4.1.2 時效


      • 4.1.3 添附


      • 4.1.4 割讓


      • 4.1.5 征服



    • 4.2 其他

      • 4.2.1 公民投票




  • 5 領土受到暫時控制

    • 5.1 租借


    • 5.2 共管


    • 5.3 託管


    • 5.4 軍事佔領


    • 5.5 國際管理



  • 6 未來


  • 7 領土爭議

    • 7.1 部份領土爭議列表

      • 7.1.1 非洲


      • 7.1.2 美洲


      • 7.1.3 亚洲和大洋洲




  • 8 参考文献

    • 8.1 引用


    • 8.2 来源



  • 9 外部連結




起源


領土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前,當時人類逐漸由游牧轉至農耕,並由氏族轉至部落,擁有獨自的首領。部落擁有自己的農田、活動範圍,且階級制度開始形成,漸漸形成勢力範圍。勢力範圍是一個部落的管控地區,領土的基本概念形成。後來,勢力範圍便轉變成領土,部落轉變成國家,首領轉變成皇帝或君主,領土正式形成,成為國家的一個象徵。[3]


領土在初時定義模糊,且疆界不清,難以考察國家的實際領土。直至近幾百年,領土疆界才逐漸清晰。[4]



國家領土




領土定義模型


國家擁有的領土理論上是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的。[5]國家在其領土上有完全的主權和管轄權,且其他國家理論上無權干涉。[6][7]領土大小也象徵著國家的強弱,如冷戰時兩大國美国與苏联也是領土超過9,000,000平方公里的國家。又如殖民時代英法等歐洲列強殖民領土都象徵帝國強弱。[8][9][10]領土擁有權糾紛甚會直接導致戰爭,致使國家滅亡。[11]


每個國家都擁有不同大小的領土,其現今的領土視乎不同因素,如地理、歷史、民族等。[12]


沒有領土的國家稱之為流亡政府,如二战时期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國政府等等。[13][14]而教廷亦是一個典型例子。教廷在1870年教皇国被吞併至1929年拉特兰条约梵蒂岡城成立期間,都是一個沒有任何領土的流亡政府。[15]


以下為一個國家在不同種類的領域中所擁有的主權:

























國家在不同種類的領域中所擁有的主權

外层空间 (包括地球轨道、月球、所有天體和其軌道)
國家领空
領海領空毗連區空域國際空域

領陸表面
內水水面領海水面毗連區水面專屬經濟區水面國際水域表面
內水領水专属经济区
國際水域
底土
大陆架表面

擴展大陸架表面

國際海底表面
大陆架底土擴展大陸架底土國際海底底土



  國家擁有完全管轄權和主權


  國家擁有受到限制的管轄權和主權


  國家不能擁有任何管轄權或主權


構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領土和領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爭議專屬經濟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的爭議專屬經濟區






菲律賓的領陸、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領土可分為四個部份:領陸、领空、領水和底土。[16]



領陸


领陆是指國家擁有的陸地領土,包括国界范围内的大陆部分和所属岛屿以至其底土。主權國家在領土中有絕對操控權,对所属陆地地表以下深度无限的地下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领陆是国家领土组成的基本部分。領空、領水和底土也是由領陸洐生而來的。[17]:89



領水




領海定義


領水即國家擁有的水系領土,包括河流、运河、领海(包括内海)與湖泊(或內陸海)。[17]:89



内水



内水是一个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都被稱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都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浬,為領海。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裡是不允許的。[18]


海灣則另有特別規定。所謂灣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的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浬,則全部視為內水。[19]



河流

河流在主權國家領陸內便自動轉變為該國家的領土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河流中有絕對操控權。例如长江和黄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領土的一部份。[17]:89


國內河流

國內河流(internal river)是發源地和河口都在一國境內的河流,也稱為內河。國內河流完全處在所在國管轄之下,除經國家同意,外國船舶無權進入和航行[17]:90。例如法國的塞納河、羅亞爾河、加龍河,義大利的台伯河,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的所有河流等[20]:11


界河

河流在主權國家領陸之間稱為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主權屬於擁有疆界的兩個或以上的主權國家。例如黑龙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17]:90


多國河流

多國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是流經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例如中國的元江流入越南為紅河。多國河流分屬於沿岸國所有,各國對流經本國境內的河段享有主權。由於多國河流涉及各沿岸國的共同利益,沿岸國在行使主權時必須顧及其他各段沿岸國的利益,不得濫用,比如上游國家不得故意使河流改道。[17]:90


國際河流

一些跨國河流會被承認為國際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任何國家都能自由通商,自由航行,如欧洲的多瑙河。[17]:90



湖泊或內陸海

湖泊或內陸海在主權國家領陸內便自動轉變為該國家的領土部份,如贝加尔湖屬於俄羅斯。[18]


湖泊或內陸海在主權國家的邊疆,便會分由不同國家管理,如裏海、鹹海、五大湖等。[18]



運河

運河不管由誰挖掘,運河在主權國家的領陸內便屬於該國家的領土。主權國家在這些運河中有絕對操控權。例如巴拿马运河由美國挖掘,但主權屬於巴拿马共和國。[17]:91



領海



领海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要注意的是,专属经济区不是領海。[21]同樣,國家擁有對海洋的制海權不代表國家擁有該片海域。公海沒有被任何主權國家擁有,因此船隻能自由航行。[22]



領空



領空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和領水的上空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領空中有絕對或部份操控權。主權國家可以劃分禁飛區,甚至禁止任何他國飛機進入領空。[23]



底土



底土是一個主權國家領陸的地底部份,主權國家在這些地下土中有絕對操控權。主權國家能自由地開發底土的地下資源,如煤、石油等。有時領海地底屬於底土。[24][25]



領土取得方式


國家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都有自己的領土,但國家領土很少是一成不變的。由於某種原因,國家可以取得新的領土,也可以失去領土。國家領土變更是指由於某種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國家領土增加或喪失從而使領土面積發生變化[17]:91。依國際法,領土之取得有以下方式。



傳統


傳統的領土取得方式有先佔、時效、添附、割讓、征服。[20]:67[26]:176-185[17]:92



先佔


先佔(occupation)意指一個國家對無主地行使有效佔領而取得領土主權[17]:92。例如俄羅斯先佔遠東的無人居住之地,即是典型的先佔例子。


先佔的構成要件有兩項。一為正式佔有,即一個國家做出佔有該領土的意思表示,例如透過發表聲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將該領土置於其國家主權之下。二為行政管理,即佔領的形式必須是「有效佔領」,有效佔領的方式如建立行政、立法、司法機構,設立居民點,懸掛國旗等。[17]:92


近代,先佔已經是不可能發生的領土獲得方式,因為除了南极洲外(部份國家對其宣稱擁有主權),世界上所有領土都已被不同國家所擁有。[27]



時效


時效(prescription)意指一個國家長期、和平地在他國領土上行使主權,且他國不持續抗議或不提出反對主張,以致於在歷史發展下產生了普遍信念,認為事物現狀符合國際秩序,因而取得該領土的主權。[20]:91[17]:92然而,自從國際法學問世以來,一直有法學家反對以時效作為領土取得方式。[20]:91


時效的應用必須是對著本來屬於他國主權之下的領土,如果是對著無主地,那便是先佔(occupation),而不是時效的開始。另一方面,佔領國行使的必須是主權權利,如果僅是行政性質的權利,那便是臨時管理,因此交戰國英语belligerent於軍事佔領區行使的,承租國於租借地上行使的,無論經過多久都不能取得領土主權。[26]:181


時效的完成必須不受干擾以及經過一段連續的必要歲月。如果他國繼續不斷地提出抗議和主張,主權的實際行使就不是不受干擾的,也就未產生所需要的認為事物現狀符合國際秩序的普遍信念。[20]:91至於連續的歲月應該多長才算原主權國已正式拋棄其權利和名義,有的國際法學者認為應該要「超出記憶」(going beyond memory),有的國際法學者則認為不能硬性規定,須視個別情況而定。1897年,英國與委內瑞拉兩國在其邊界仲裁條約《華盛頓條約》中,則訂明英、委邊界土地的時效期限為五十年。一般說來,如果事實主權已與國際秩序相調和,時效期限應可縮短,如果仍未調和,時效就需要較長的歲月。近年交通方便,各國對其領土的每一角落都能控制,放棄領土主權的時效期限應可短於五十年了。[26]:181-182


由於藉由時效取得領土主權的實例,從來未曾有過,所以許多法學家不承認時效是國際法上取得領土的方式。雖然拍爾瑪斯島案英语Island of Palmas Case曾被當作適用時效原則的一例,但該案仲裁員胡伯(Max Huber)並不明示其裁定是基於時效原則,何況完成時效所須的時日又無國際法規則加以規定。[26]:182


1959年,在荷蘭與比利時兩國將其邊界糾紛訴諸國際法庭仲裁的「邊境地案」(The Frontier Land Case)中,國際法庭的判決就排斥時效的概念,否決荷蘭以時效取得領土主權的訴求,並把爭議的邊界判給了比利時。[26]:182


現今不論成文法或習慣法,對於時效的期間並無具體規定,有說30年、有說50年、或100年、或完全否定時效的概念,至今仍沒有定論。在早期的國際習慣上(如果兩國間的問題有條約規定,則可不依照國際習慣、判例、學說),任何國家若確信其國土被敵意佔有,便有責任提出正式抗議(不必興訟,但該抗議需備案);若超過了時限下不作抗議或興訟,便不能宣稱該佔有為非法,佔有國便自然成為合法擁有者(起源於早期列強為爭奪瓜分殖民地利益所設下的規則,然而近百年來此規則已不被普遍接受)。時效是一個具爭議性的領土獲取方式,因此其在現實中實行的可能性不大。



添附


添附(accretion)是指一國領土由於自然原因或人為原因而增加。[17]:88


添附有兩種情況,即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自然添附是指由於自然的作用使國家領土增加,如漲灘英语Alluvion、三角洲、新生島嶼、廢河床等。人工添附是指通過人為作用使領土面積擴大,如圍海造田、築堤等。[17]:88


無論是自然添附或人工添附都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按國際慣例,添附使領土面積增加,國家無須宣告,也無須其他國家承認。但人工添附有一定的限制,例如界河的沿岸國在改變其本國領土的自然狀態時不得使鄰國領土的自然狀態遭受不利;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國的近海設施和人工島嶼,一國在專屬經濟區、大陸棚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都不構成領土的添附。[17]:88






香港的填海工程,綠色為天然地,灰色為填海所得地,紅色為計劃填海



割讓


割讓(cession)是指一國的領土依據條約移轉給另一國。割讓可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17]:93


強制性割讓通常是戰爭或武力脅迫的結果,即一國通過武力以簽定和約的形式迫使他國將領土無代價地移轉給自己。傳統國際法上的割讓,嚴格意義上是指這類割讓,當時戰爭是解決國家爭議的合法手段,強制性割讓也是取得領土的合法方式[17]:93。歷史上的例子有:1870年普法戰爭,法國割讓亞爾薩斯與洛林兩省給德國;1894年甲午戰爭,中國割讓台灣、澎湖給日本;1905年日俄戰爭,俄羅斯割讓庫頁島南部及其附近一切島嶼給日本;1898年美西戰爭,西班牙割讓菲律賓、波多黎各、西印度群島、關島給美國[28]:181。由於現代國際法已廢除了國家的戰爭權,強制性割讓也隨之失去其合法性[17]:93


非強制性割讓是國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締結條約和平移轉部份領土,這在現代國際法上是合法有效的方式。其形式有購買、贈與、交換:[17]:93


  • 購買(purchase),即國家向領土原持有者購買領土。例如1803年美國以一千五百萬美元向法國購買路易斯安那;1867年美國以七百二十萬美元向俄羅斯購買阿拉斯加;1899年德國以二千五百萬比塞塔向西班牙購買加羅林群島;1916年美國以二千五百萬美元向丹麥購買西印度群島。[20]:71[28]:181[17]:93

  • 贈與(gift),即一國贈送領土給另一國。例如1950年英國贈與伊利湖中的馬蹄礁(Horseshoe Reef)給美國;1866年奧地利將威尼斯贈與法國,法國再轉贈與義大利。[20]:71[28]:181

  • 交換(exchange),即國與國以各自的領土進行交換。例如1875年日本與俄羅斯簽訂條約,以庫頁島換取俄羅斯的千島群島;1890年英國與德國簽訂《黑爾戈蘭-尚西巴條約英语Heligoland–Zanzibar Treaty》,以黑爾戈蘭島交換德國的尚西巴群島;[28]:1811960年中國與緬甸簽訂條約交換部份領土。[17]:93





美國領土變遷圖。



征服


征服(conquest)是指國家以武力佔領他國領土的部份或全部,戰後經由兼併(annexation)而取得領土的主權。[20]:84[17]:93








蒙古帝国的大征服






大英帝国征服世界各地


依據傳統國際法,有效的征服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征服國正式表示兼併戰敗國領土的意思。如果兼併的是戰敗國的部份領土,戰敗國須放棄收復失地的企圖;如果兼併的是戰敗國的全部領土,征服國須對該國的全部領土實行有效的控制,同時戰敗國及其盟國須放棄一切抵抗。[17]:93


現代國際法嚴格禁止侵略戰爭,因此以征服取得被征服者的領土主權,是無效的、非法的。例如1990年,伊拉克武力侵佔科威特,並將其兼併,宣佈其為伊拉克的第19個省,聯合國不僅宣佈伊拉克的行為無效,而且授權其成員國對其進行制裁。[17]:93



其他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referendum),簡稱公投,即由公民投票決定領土屬於何國,或是否要獨立建國[26]:185[17]:94。例如1919年《凡爾賽條約》規定德國薩爾地區交由國際聯盟託管十五年後再由當地居民決定其歸屬,後來當地居民舉行公民投票英语Saar status referendum, 1935,結果為回歸德國;1961年英屬喀麥隆舉行公民投票,結果北部居民決定與奈及利亞合併,南部居民決定與喀麥隆合併;1967年直布羅陀舉行公民投票英语Gibraltar sovereignty referendum, 1967決定領土歸屬;1989年納米比亞舉行公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17]:94;2014年克里米亞舉行公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









經1945年公民投票而獨立的 蒙古人民共和國





經2006年公民投票而獨立的 蒙特內哥羅





經2011年公民投票而獨立的 南蘇丹





經2014年公民投票而獨立并加入俄羅斯聯邦的 克里米亚共和国和 塞瓦斯托波尔



領土受到暫時控制


在特殊情況下,領土可能只受到暫時控制,而沒有被控制者真正取得。



租借



租借(lease),即在不同情況下(如戰敗),將領土在一個有效期內租借予別國,借地國擁有該地區的行政權以治理該地區(如警察權),但租國仍保留主權(只是已經喪失當地的行政權),稱為租借。例子如清朝租借新界予大英帝國。[29][30]



共管


共管(condominium),即一片領土受兩個或以上的國家管理,形成沒有國家擁有對該領土的絕對主權。例子有20世紀初的英埃共管蘇丹(英國與埃及共同管治)。[31]





英埃共管蘇丹領土,由英國和埃及共同管治



託管




國際聯盟在中東以及非洲的託管地



託管(mandate),戰敗國將殖民地交給戰勝國(如日本二戰戰敗後期將領土暫時交予美國管理)或其他原因,暫時將領土交予別國,稱為託管。接受託管領土的國家職責在於保護該領土或協助其獨立,而且不會擁有對該領土的絕對主權,該國家要在一些情況下(如託管期限結束),放棄該領土。[32]



軍事佔領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只是對佔領地進行暫時的管理,並不能取得佔領地的領土主權。[33][26]:181[17]:93



國際管理


即領土受國際管理,沒有主權國家擁有該領土,稱為國際託管。南极洲便是一例子。南極洲因於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体系》凍結一切對南極的領土要求,並禁止新的領土要求,所以沒有任何一國對南極洲擁有主權。而且,《南極條約體系》亦列明要求締約國對各自派出的觀察員和科學家行使管轄權,即受國際管理。[34]



未來


在未来,領土可能不只包括在地球上。領土可能擴展至月球、行星、太阳系甚至是银河系。但在現代,根據《外层空间条约》,這些天體暫時不會成為任何一國的領土。[35][36]



領土爭議



領土爭議,是指兩個國家或以上對同一塊土地均宣示主權而引發的糾紛。[37]主權國與主權國之間的領土紛爭,通常是因歸還領土主權、時效、先佔等原因而引發出來的。[38]



部份領土爭議列表



非洲




马拉维湖



  • 卡宾达:安哥拉和刚果


  • 休达和梅利利亚:西班牙和摩洛哥


  • 佩雷希爾島:西班牙和摩洛哥


  • 格洛里厄斯群岛:法国、马达加斯加和塞舌尔


  • 马拉维湖:马拉维和坦桑尼亚


  • 马约特:法国和葛摩


  • 欧加登:埃塞俄比亚和索马里


  • 特罗姆兰岛:法国、毛里求斯和马达加斯加


美洲




圣胡安河省



  • 福克兰群岛:英国和阿根廷


  • 聖胡安河省: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


  • 南喬治亞島與南桑威奇群島:英国和阿根廷


亚洲和大洋洲




釣魚台列嶼



  • 阿克塞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


  • 藏南地區:印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突厥斯坦州: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


  • 不丹北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不丹


  • 东耶路撒冷:以色列、联合国和巴勒斯坦


  • 戈蘭高地:以色列和叙利亚


  • 克什米尔:印度和巴基斯坦


  • 臺灣、澎湖及中国大陆: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朝鲜半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


  • 南千岛群岛:俄罗斯和日本


  • 獨島(日稱:竹島):大韓民國和日本


  • 中沙群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菲律宾


  • 西沙群岛:中華民國、越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釣魚臺列嶼(日稱:尖閣諸島):中華民國、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南沙群岛:中華民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 菲律宾(部分)、马来西亚(部分)、文莱(部分)和印尼(部分)


参考文献



引用




  1. ^ Biersteker, Thomas; Weber, Cynthia. State Sovereignty as Social Construct. Cambridge Studie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4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ISBN 9780521565998. 


  2. ^ Krasner, Professor Stephen D. Problematic Sovereignty: Contested Rules and Political Possibilities. 2001: 6–12. ISBN 9780231121798. 


  3. ^ 3.03.1 sovereignty (politics).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5 August 2010]. 


  4. ^ Stallybrass, William Teulon Swan. A society of states: Or, Sovereignty,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in a league of nations. 1918. 


  5. ^ Talmon, Stefan.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Oxford Monographs in International Law Se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50. ISBN 9780198265733. 


  6. ^ Newton, Kenneth.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politics: democracies of the modern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7. ^ C-26/62 Van Gend en Loos v. Nederlan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Eur-Lex. [2007-01-19]. 


  8. ^ Peace, War, and the European Powers, 1814–1914. Books.google.com. [2011-06-12]. 


  9. ^ 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orld. Books.google.com. [2011-06-12]. 


  10. ^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s, 1763–1848. [2011-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6-08). 


  11. ^ Power Transitions as the cause of war.


  12. ^ Mälksoo, Lauri. Illegal Annexation and State Continuity: The Case of the Incorporation of the Baltic States by the USSR. M. Nijhoff Publishers. 2003: 193. ISBN 9041121773. 


  13. ^ Nolan, Cathal J. The Greenwood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ume 4.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2002: 1559. 


  14. ^ Princeton University WordNet


  15. ^ Robert Araujo and John Lucal, Papal Diplomacy and the Quest for Peace, the Vatican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early years to the League of Nations, Sapienza Press (2004), ISBN 978-1-932589-01-6, p. 16. See also James Crawford, 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1979) p. 154.


  16. ^ Peace Palace Library - Research Guide


  17. ^ 17.0017.0117.0217.0317.0417.0517.0617.0717.0817.0917.1017.1117.1217.1317.1417.1517.1617.1717.1817.1917.2017.2117.2217.2317.2417.2517.2617.27 李廣民; 歐斌. 國際法. 北京市: 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6年. ISBN 7302125694. 


  18. ^ 18.018.118.2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19. ^ U.S. Vice President announces contiguous zone. [2013-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20. ^ 20.020.120.220.320.420.520.620.7 勞特派特修訂; 王鐵崖、陳體強譯. 奧本海國際法. 上卷 第二分冊. 北京市: 商務印書館. 1989年. ISBN 7-100-00644-9. 


  21. ^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22. ^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r the Sea: Continental Shelf


  23. ^ U.S. airspace, as described in the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Manual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13-02-07.


  24. ^ Håkansson, Inge; Reeder, Randall C. Subsoil compaction by vehicles with high axle load—extent, persistence and crop response. Volume 29, Issues 2–3. Soil and Tillage Research: 277–304. March 1994 [October 11, 2012]. 


  25. ^ Adams, Fred; . Moore, B. L. Chemical Factors Affecting Root Growth in Subsoil Horizons of Coastal Plain Soils. Vol. 47 No. 1. Soil Science Society of America Journal: 99–102. January 1983 [October 11, 2012]. 


  26. ^ 26.026.126.226.326.426.526.6 陳治世. 國際法. 臺北市: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5年5月15日. ISBN 9789570501889. 


  27. ^ Occupation and other forms of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territory


  28. ^ 28.028.128.228.3 趙明義. 當代國際法導論. 臺北市: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2001年9月1日. ISBN 9789571125862. 


  29. ^ WorldStatesmen—also by concession holder—or by country for non-colonial territories


  30. ^ Chisholm, Hugh, ed. (1911).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1th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1. ^ Select DEFRLUBEDELU.PDF (Map of condominium boundaries). [2013-06-02]. 


  32. ^ Legal Consequences for States of the Continued Presence of South Africa in Namibia (South West Africa) notwithstanding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276 (1970) (PD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21 June 1971: 28–32 [28 August 20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5年1月6日). 


  33. ^ 勞特派特修訂; 王鐵崖、陳體強譯. 奧本海國際法. 下卷 第一分冊. 北京市: 商務印書館. 1989年: 第322頁. ISBN 7-100-00645-7. 


  34. ^ 维基文库:《南極條約體系》


  35. ^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2013-04-18]. 


  36. ^ Azerbaijan improves legal framework for space cooperation. 13 May 2013 [2013-05-18]. 


  37. ^ USState Department/ FloridaState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Border Studies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8-09-24.


  38. ^ Lectures by Malcolm Shaw entitled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Principles Relating to Territorial Disputes: The Acquisition of Title to Territory and Settling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the Lecture Ser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来源


.mw-parser-output .refbeginfont-size:90%;margin-bottom:0.5em.mw-parser-output .refbegin-hanging-indents>ullist-style-type:none;margin-left:0.mw-parser-output .refbegin-hanging-indents>ul>li,.mw-parser-output .refbegin-hanging-indents>dl>ddmargin-left:0;padding-left:3.2em;text-indent:-3.2em;list-style:none.mw-parser-output .refbegin-100font-size:100%


  • Benton, Lauren. A Search for Sovereignty: Law and Geography in European Empires, 1400–19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ISBN 978-0-521-88105-0. 


  • Philpott, Dan. Sovereignt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Prokhovnik, Raia. Sovereignties: contempo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Houndmills, Basingstoke, Hampshire New York, N.Y: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ISBN 9781403913234. 


  • Prokhovnik, Raia. Sovereignty: history and theory. Exeter, UK Charlottesville, VA: Imprint Academic. 2008. ISBN 9781845401412. 


  • Thomson, Janice E. Mercenaries, pirates, and sovereigns: state-building and extraterritorial violence in early modern Europ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ISBN 978-0-691-02571-1. 



外部連結


  • "Territory" - 搜索 Google 圖書

  • "領土" - 搜索 Google 圖書

  • 世界各国和地区面积列表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Top Tejano songwriter Luis Silva dead of heart attack at 64

ReactJS Fetched API data displays live - need Data displayed static

Evgeni Malkin